——2026年9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志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章节结构更为合理,内容更为全面。同时,也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会后,常委会樊金龙常务副主任、张爱军副主任召开立法推进会,对调研、修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法工委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常委会办公厅以调查问卷方式开展了民意征集。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再次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的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装修装饰企业等意见;召集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剖析省内外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研究查找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和制度规范上的原因;召开部门协调会,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多次修改、予以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修改稿中都已得到了采纳、予以体现。9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和部门的管理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尤其是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建议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建议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对第五条作出修改,要求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二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要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三是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明确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事项范围,做好日常巡查。同时,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推动将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和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和业主公约。
二、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群众提出,要进一步强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实际使用人的相关安全责任。因此,建议作两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厘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受委托管理人的关系和责任处理,分设三款,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与受委托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等,推动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明确对违法建设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前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违法建设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
三、关于房屋装修安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群众提出,要进一步优化装修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房屋装修监管体系、弥补监管盲区、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因此,建议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两款规定,明确区分所有权建筑的房屋装修共决机制,强调确需变动建筑主体等装修应当经该建筑内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明确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装修要求。二是对第十五条作出修改,进一步细化、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规定。三是增加两条,分别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转让、出租房屋的安全事项告知义务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查询房屋承重结构等信息的途径、相关要求。
四、关于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防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从坚持分类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排查风险隐患、优化治理措施等方面完善风险防范制度,主动做好风险预防。因此,建议作四方面修改:一是对第二十三条作出修改,增加一款,明确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的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老旧房屋、三层及以上农村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的房屋、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用作出租的自建房屋、易受大风灾害影响和低洼易涝区域的自建房屋等。二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明确用作突发事件应对的房屋的管理规定,要求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三是增加两条,分别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在屋顶、外墙设置相关设施、安装相关设备和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等规定。四是对第二十七条作出修改,增加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影响评估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的规定。
五、关于农村房屋使用安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各类房屋的安全监管,进一步细化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因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章第四节节名修改为“农村房屋使用安全”,并作四方面修改:一是对第二十九条作出修改,界定农村房屋范围,包括农民住宅、农村生产经营用房、农村公共设施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并明确其在本条例中的法律关系适用。二是增加三条,分别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对利用农民住宅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农民出租住宅,企业盘活改造农村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用于住房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闲置的农村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用于住房租赁;利用农民住宅从事生产活动,利用闲置的农村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提出要求、作出规范。三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要求农村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年久失修且长期闲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主动予以拆除。四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增加了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构建房屋建筑基础信息库、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监测预警等规定;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