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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统计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10-14 14:38

——2026年9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志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包括《江苏省统计条例》在内的十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其中的九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江苏省统计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出了暂缓表决,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财经委、统计局,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研究中央有关文件要求,与新修改的统计法作了详细比对,结合我省实际,对修正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省司法厅等部门的意见。9月8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对防范统计造假有专门指示,中央相关文件有明确工作要求,省委对此也有具体部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也将相关要求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此应当有所体现。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统计法明确要求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条例应当对此有所体现。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修正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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