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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04-02 00:00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7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2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4月2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2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3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

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和《徐州市食品

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20093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和《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226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决定废止两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

《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0年制定。《规定》实施以来,对我市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11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省《决定》)施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与省《决定》有抵触,如对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与省《决定》不一致。同时,省《决定》规定得较为全面、具体,已经涵盖《规定》的内容,可以满足我市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需要。《规定》已无修订的必要,可以废止。

(二)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

《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制定。《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和加强我市食品摊贩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条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条例》规定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等与国家大法不一致;二是由于《条例》出台早,其规定的一些内容滞后于上位法和国家规定。同时,200112月实施的《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设专章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范,可以涵盖《条例》的内容。今后,我市将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加强我市食品摊贩管理工作。因此,对《条例》及时予以废止是必要的。

以上说明和废止决定,请予审议。

 

 


 

关于《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

性别的规定〉的决定》和《徐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

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9年3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的决定》和《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徐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决定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3月 1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徐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和《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施行后,对徐州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这两件地方性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同其后出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且上位法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为维护法制统一,决定废止这两件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建议本次会议对决定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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