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5-04-07 18:09
(2025年2月27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界限,不得将民商事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决执行难。”
本决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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