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人大工作,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人大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人大工作,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的涉及开发区的监督、代表等工作。
第三条 开发区人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组织开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发展大局。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调推进全市开发区人大工作,对县级市、区开发区人大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
开发区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涉及开发区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涉及开发区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五)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开发区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依法做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与开发区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七)研究办理涉及开发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开发区所在地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依法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代表,围绕开发区相关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监督和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应当会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建立开发区人大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工作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委员会依法履职。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在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开发区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发区人大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应当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开发区人大工作计划。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等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制定并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对有关开发区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开发区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开发区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开发区专项工作报告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推动建立开发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并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安排,针对以下重点事项做好监督组织工作:
(一)与开发区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推进落实情况;
(二)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营商环境、项目建设、对外开放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开发区内的代表工作,建立健全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十六条 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综合考虑开发区实际情况,优化开发区内的代表结构。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开发区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有关开发区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活动,应当邀请开发区内的相关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围绕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事项,组织开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视察活动或者依法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应当邀请开发区内的相关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优化开发区内的代表活动方式,根据需要设立产业代表小组,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代表专业优势。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开发区人大代表联席会议,组织开发区内的本级代表并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听取开发区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推动开发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民意表达载体,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涉及开发区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建立健全交办、督办、反馈等机制,依法公开办理结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涉及开发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办理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大开发区人大工作保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定期组织开发区内的代表开展学习培训,健全完善开发区人大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类型园区的人大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