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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定
2026-06-03 15:11

  (2026年4月29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江苏生态大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决定。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风险预防、可持续利用原则,持续加强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实施有关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跨部门、跨区域协作,统筹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管理工作。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措施,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宣传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过程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系统构建以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做好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鸟类、湿地、公益林等特色生物多样性实践基地,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组织开展公益观鸟、增殖放流、义务植树等活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提升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内容,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培养学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合理布局生态廊道,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确定优先保护目标、保护重点区域、重要措施和重大工程,确定优先领域以及优先行动。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廊道构建、生态系统修复、可持续利用等事项。

  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生物多样性相关名录,对重要河流的重点区域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评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编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重要生态系统实施保护和修复:

  (一)对洪泽湖、骆马湖、京杭大运河、黄河故道等湿地生态系统应当采取水系连通、岸线修复和水环境系统治理等措施,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二)对嶂山丘陵地区等森林生态系统应当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植树造林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保护、恢复野生动植物重要物种和重要栖息地,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

  (三)对农田生态系统应当采取种养结合、轮作休耕、退化耕地治理等措施,恢复、提升耕地质量和生态功能,维持农田生态系统整体稳定;

  (四)对城市生态系统应当结合城市自然生境、地形地貌、生物资源等,保护和恢复城市物种栖息地,丰富植物结构层次,拓展城市水域、湿地、绿地等空间,提高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自维持能力。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种程度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确定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加强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及其原生境的就地保护。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重要河流的螺类、贝类和水生昆虫等底栖生物及其赖以生存的水底生境的保护,制定保护修复和管理措施,提升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水生生物多样性水平。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普查与保护,开展野生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加大沭阳古栗树、泗阳杨树、泗洪野生大豆、宿豫萱草等各类本地特色种质资源的研究、保育、利用和推广力度,健全洪泽湖鳜、秀丽白虾、黄颡鱼和骆马湖青虾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资源库,打造宿迁种源品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并完善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等重要迁地保护设施,推进特殊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鼓励在绿化建设中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

  十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控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加强对野生动物放生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明确加拿大一枝黄花、美国白蛾等重点外来入侵物种的重点防控区域、措施和计划,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十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

  十四、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决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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