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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等三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2026-07-31 17:11

(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以下三件决议、决定予以废止:

  一、《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三、《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整改要求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决定》(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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