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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3-10-16 16:59  来源:江苏人大网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观看了相关专题片,并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表示赞成,认为报告紧扣法律规定,突出问题导向,总结成绩到位,反映问题准确,提出的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实施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有力推动湿地保护体系逐步完善,湿地管理制度不断健全,湿地生态修复扎实推进,湿地管护能力明显提升。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建成国际重要湿地3处、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76处、湿地保护小区671处,湿地资源总量超300万公顷,湿地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省人多地少,经济总量大,开发强度高,生态环境较为脆弱,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的压力较大。严格对照“一法一条例”要求,仍然存在湿地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相关配套制度落实尚有差距、湿地生态修复系统性不足、执法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合理利用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全面落实法定职责。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规定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省湿地保护委员会作用,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理顺基层湿地监管体制机制,努力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守土尽责的整体工作局面。加快完善地方湿地保护立法,高质量修订《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细化完善城乡小微湿地、滨海潮间带湿地保护与修复等配套制度,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鼓励引导设区市结合资源禀赋积极探索湿地保护“小快灵”立法模式,不断织密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湿地破坏行为。大力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营造共护、共治、共享的湿地保护氛围。支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通过议案建议、联合视察等方式,深度参与和有效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二是严格管控资源总量。重点抓好三项基本制度落实,牢牢守住全省湿地生态家底。要严格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到位,并作为刚性考核要求。有效落实湿地“占补平衡”要求,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要严格落实湿地名录和分级管理制度,依据“三区三线”划定范围,加快推进湿地保护规划制定修订工作,抓紧调整和发布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明确范围,划清边界。在加强重要湿地保护的同时,也要从细从紧抓好一般湿地、小微湿地的保护与修复,防止思想懈怠、要求放松、管理缺位。要严格落实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评估制度,制度化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工作,重点加强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并对湿地修复情况进行效果评估,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完善“天空地”一体化的湿地生态监测监控网络,提高智能化、精细化监管水平。

三是合理统筹保护利用。平衡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强化保护优先。加强湿地污染防治,严格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并在办理环评、审批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等行政许可时,加强对湿地利用活动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查。要释放生态价值。将湿地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建立评价机制,规范价值核算,推动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的多元转化、有效增值;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探索规范用地供给,服务于湿地生态产品可持续利用,充分释放我省丰富湿地资源所蕴含的经济价值;深入挖掘湿地文化内涵,推动生态经济、人文经济的融合发展,丰富“湿地+” 的价值实现路径;在不损害生态功能、改变自然状态的前提下,科学推进湿地开放区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让人民群众更好享受绿意空间和“家门口”的生态福祉;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让湿地保护修复获得合理回报。要落实生态补偿,认真落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和标准,逐步实现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探索跨区域、跨流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湿地保护地区与生态受益地区通过协商或市场机制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四是科学推进生态修复。要坚持系统思维,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一体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乡村小微湿地建设,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山水工程”等一批重大修复工程,积极推动“生态岛”试验区建设,扩大生态安全缓冲区规模,持续修复增加湿地面积,提升湿地保护率。要服务战略需要,积极策应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着力抓好沿海滩涂、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大运河沿线等重点区域退化湿地修复治理,不断提升湿地生态环境质量,丰富区域生物多样性,保障区域生态安全。要科学开展修复,各类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应当恪守“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原则,把修复生态功能摆在首要位置,严格落实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确保修复工作经得起科学论证和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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