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5 月 29 日听取了省政府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的报告成绩总结客观、问题分析准确、工作建议可行。近年来省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执行中央民族工作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推动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党的民族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全省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还存在工作不平衡、不到位问题,主要是宣传教育有待深化、制度机制有待健全、工作质效有待提升、法治建设有待加强。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思想根基。做好民族工作,事关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要从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性,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扎实做好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各项工作。深入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工作大政方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健全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各类教育体系,创新传播路径,丰富宣传载体,高频次展示民族团结、民族文化、民族风俗和民族工作成果,不断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建好用好各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深入挖掘整理我省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现实性问题研究,注重研究成果转化和宣传教育,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脑入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走深走实。
二、完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体制机制。党的民族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多方发力、同向发力、久久为功。要按照“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要求,及时调整优化民族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激发机制效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优化部门联动协同机制,理顺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协作配合关系,扎实推进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推动解决民族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构建畅通上下联动、跨区协同的民族工作机制,密切工作联系,加强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民族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民族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切实解决基层包括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基层工作力量不足问题,确保基层民族工作有效运转。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指导成立多层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社会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有关方面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是提升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工作质效。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更好落实主线要求,注重在“共”上着眼、在“融”上着力,拓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新领域,深化各民族文化互鉴与社会融合,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持续深化平台载体建设,发挥“红石榴家园”“石榴籽工作室”等品牌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提供政策宣讲、法律咨询、就业创业、扶贫帮困等服务,优化一站式服务体验,让更多少数民族群众直接受益。深化对口支援合作和东西部协作,聚焦对口地区所需,发挥江苏所长,用心用情办好对口地区民生实事,深入推进文化交流合作,发挥旅游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升与对口地区的经济融合度,为促进对口地区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江苏力量。深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完善工作抓手,认真总结好做法,推广好经验,积极营造见贤思齐、崇尚模范的浓厚氛围,推动全省民族领域各项工作更加扎实、更富成效。
四是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要科学谋划、稳步推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及时把实际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固化提升,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树立法治思维,确保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广大干部进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将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将立法、监督和普法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各族群众不断增强“五个认同”、准确把握“四个与共”,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