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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以“一小片”带动“一大片”,沪苏浙协同立法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2024-03-29 20:19

新华报业·新江苏讯(记者 喻婷)一体化示范区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3月29日,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召开联合发布会,介绍审议通过的《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了全方位、多维度规定,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在三地同步施行。

本次《条例》是继2020年三地人大常委会协同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后,以协同立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立法法》修改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后,国内第一个综合性、创制性的跨区域协同立法项目,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法治保障。

“一体化示范区要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建立强有力的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十分重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表示,《条例》规定建立示范区理事会、执委会工作机制,明确了示范区理事会的决策平台职责、细化了示范区执委会的职责。同时在促进长三角一体化跨省域共投共建机制上,《条例》明确,省、苏州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两省一市可以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的深入推进,示范区内的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对编制示范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作出规定,在开展教育协同、医疗保障与医疗协作、养老服务合作、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方面作出规定。截至目前,示范区内已陆续开通8条跨省域公交线路,在上海青浦区建设了全国首家辐射跨省域人群的综合性智慧医院,示范区246余万参保人员可以异地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未来,示范区还将根据《条例》规定推进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条例》将示范区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上升为法条,并为今后的创新改革预留空间,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示范区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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