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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网 |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聚焦是否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
2026-10-15 10:24

  2026年10月13日下午,《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江苏议事园民国楼议事厅举行。听证会由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正厅)花玉军主持。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卜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省民政厅副厅长卓力得拜·吉尔哈力拜、省妇联二级巡视员张丽娟,全国人大代表薛济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郭喜玲和花玉军共同担任听证人。

  花玉军介绍,全面修订《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正式立法项目,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修订草案已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本次听证会选择社会广泛关注的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问题进行论证,设计了“是否有必要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以及“如果不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是否考虑增加附条件允许的规定”两个方面紧密相连的“小切口”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9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江苏人大网、江苏人大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会通告,省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相关新媒体平台转发。至报名截止时间,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报名申请97份。报名者中有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社会组织代表、医疗健康领域专业人士、文身和穿孔行业从业者、法律工作者及关心此项议题的其他公民。根据听证规则,综合考虑行业覆盖与专业互补、表达意愿与准备情况等因素,遴选确定12名听证陈述人、13名旁听人。会议分为陈述人、旁听人发言和质疑辩论两个阶段。听证开始前,工作人员宣读了《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规则。

  陈述发言中,兴化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兴化市电子政务中心主任、公职律师闻敏认为,条例有必要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的相关内容。他建议明确“身体穿孔”的定义和范围,并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在监护人陪同下实施耳垂穿孔,禁止实施其他部位穿孔,即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亦不得实施;对向未成年人提供禁止类穿孔服务的行为,建议适用与文身服务同等的法律责任。

  睢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媛从生理健康、次生影响等方面阐述规制必要性,并介绍调研形成的两种意见。她倾向采取分层规制方案,仅附条件允许耳垂单点穿孔,建议设置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监护人全程在场监督、服务主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规范消毒设施、事前充分告知风险等四个条件,建议将身体穿孔单独进行条款规制。

  省法院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崔政认为,不宜全面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和设置分类规制规则,仅允许在监护人当场陪同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后,向未成年人提供耳垂软组织穿孔服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其他部位的身体穿孔服务。

  扬州中山进修学院法定代表颜良牧表示,完全赞成在条例修订中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的内容。如果条例不能明确禁止,他赞成增加允许条件,明确规定必须由监护人书面同意情况下,执业者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郑晓军因行程冲突委托学生李博参会。其观点是,不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但可以增加附条件允许规定,目前监护人书面同意可能妥当。发言还就身体穿孔与文身是否相似、禁止还是附条件允许、地方立法权限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严锦梅支持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耳钉、舌钉、唇钉、脐钉等身体穿孔服务的规定,建议全面禁止,并反对附条件允许。她建议对违规经营者设置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种类,参照条例对向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的惩戒尺度,同时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上位法规定。

  南京市中华中学德育处干事褚仁宝同意条例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文身服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将处罚范围由提供文身服务扩展为违反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关于身体穿孔,他不建议一律禁止,同意在监护人书面同意前提下附条件允许,建议年龄下限定为16周岁,允许部位仅限于耳垂,明确禁止耳垂以外任何部位,并兼顾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配套明确实施主体资质、服务记录、证件查验等。

  南京市中华中学高一学生李好赞成条例关于文身的禁止性规定,赞成有条件允许打耳洞,但反对打鼻环、舌环、肚脐环。她赞成的允许条件包括:父母必须出面同意、年满16周岁、必须在正规有资质和消毒条件的地方做;同时建议考虑少数民族同学情况,并希望条例写清楚可打与不可打部位,学校在健康教育课上讲清真实风险,商家必须查验身份证件。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翟广绪赞成在条例里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但反对“一刀切”。他建议分类管理,耳洞可参照医美相关年龄界限,对学校、幼儿园周围设置穿孔服务场所作出限制,书面同意留底、风险告知,并设置相应法律后果。

  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涛完全同意有必要增加对未成年人身体穿孔的禁止性规定,并从身体机能不可逆伤害、就业影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文身率较高等角度陈述意见。

  江苏省人民医院医学美容科主任医师郭芳芳认为,应当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不建议采用监护人书面同意的附条件允许方案。她介绍了穿耳洞过程及感染、疤痕增生、牙齿损伤、血液系统疾病传染等医学风险,认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方案难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

  南京医科大学友谊整形外科医院伦理办办公室主任赵利平认为,允许在监护人书面同意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提供仅普通的耳洞穿孔;唇钉、舌钉、脐钉、眉骨钉等术后感染风险较高,应当成年后再慎重考虑。身体穿孔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应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

  旁听人发言中,阜宁县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邱月娥建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省婚姻家庭协会办公室主任吴帆建议附条件允许,例如在公立医院或具备医疗资质的场所,而不是一般小商小贩经营性场所。扬州市竹西中学教师刘岚支持对未成年人身体穿孔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分类管理,对舌钉、唇钉、鼻钉、肚脐钉、生殖器官等高风险部位一律禁止,对普通耳垂穿孔不要完全放任,需具备相应资质、核验年龄并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苏蓉赞成对身体穿孔行为进行禁止,但不建议作出分类规定,认为家长同意不能替代对未成年人身心损害的保护,身体穿孔纳入美容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

  质疑和辩论环节,听证人薛济民就文身与身体穿孔规制尺度、立法合理性、高危分类、如何防止经营者利用未成年人认知差异获利等问题提问。周媛、赵利平、郭芳芳、郑晓军学生李博(音)分别作答。听证人冯雷就地方立法权限、附条件允许、医疗美容项目等提问,郑晓军学生李博(音)、郭芳芳分别回应。

  花玉军在小结中谈了三点体会:一是适时修订条例,事关长远、意义重大;二是开展立法听证,为民立法、凝聚共识;三是梳理各方意见,凝结提炼、完善法规。他表示,听证会上不对各种意见当场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会后将把发言整理成稿,向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并印发常委会会议,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提供依据和参考。对有关意见和建议,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社会委、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认真梳理,分析研究,积极吸收,把法规修改好、完善好。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将提交常委会作为审议法规的参阅材料。最后,他感谢参加本次听证的陈述人、旁听人和到场的新闻媒体朋友。

  (孙晓勇 马莉莉 许俊杰)(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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