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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论治丨“新路况”新规范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年起实施
2023-08-01 16:41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近年来,随着驾驶人、机动车数量和道路里程数快速增长,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交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为此,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新条例有哪些特点?针对行车难、停车难等老百姓关心的问,条例做出了哪些回应?今天中午,由江苏新闻广播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联合制作的“新闻评谈”特别节目——谈法论治,邀请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和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梁志刚走进直播间,就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解读。

节目中夏正芳介绍,我省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此前作过3次修正。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在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对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的管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管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和体现。

夏正芳

未满12周岁或身高不足1米4的未成年人不得坐副驾驶位

随着私家车发展,未成年人坐车的情况非常普遍。条例规定,安排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安排四周岁以上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或者使用增高垫。

未满十二周岁或者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

不仅如此,条例还对未成年人骑车设立了明确的年龄门槛。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5类车辆可借用公交专用道公交车不能长时间占用非公交专用道

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道路总里程近22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5100公里,全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近250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超过3300万人,人车路之间的矛盾凸显。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梁志刚在节目中表示,针对群众反应公交车道资源未能充分利用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做出了进一步明确。条例要求,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是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载有学生的校车、载有乘客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等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很多车主还反映,在划有专用车道的道路上,有时会看到公交车跑到其他车道上去。为此,条例要求,公共汽车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行驶,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应当及时驶回公交专用道。

同时,针对群众反应的滥用远光灯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交通陋习治理的问题,《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使用远光灯的规则,减少不规范使用远光灯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梁志刚

邮政快递电动三轮车最高时速不超20公里

车辆越来越多,只有各行其道,才能减少事故发生率。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居中通行,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

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上路。使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滑行工具在道路上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自动驾驶发生交通违法,罚谁?

随着无人驾驶技术发展,越来越多的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驾驶快递车等进入市场。那么,无人驾驶车发生违法处罚谁?

条例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此外,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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