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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论治 | 让它们“活起来”“火起来”
2023-12-04 19:49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城市和乡村的历史文化,蕴藏在古老的遗迹、特色的建筑中。11月29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关于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

《决定》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方面都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今天中午,由江苏新闻广播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联合制作的“新闻评谈”特别节目——谈法论治,邀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文走进直播间,就刚刚通过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进行解读。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作为“小快灵”立法项目,《决定》不分章节,共22条。要求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坚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把保护对象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拓展至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利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实现城市与乡村、地上与地下、物质与非物质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保护范畴。

《决定》彰显地方特色,发挥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优势,总结提炼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更好地推动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制定系统性的保护规划体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文介绍,截至目前,我省拥有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7座、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镇39个、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街区56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是全国最多的。但也应该看到,在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和省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金文介绍,《决定》构建了系统性的保护规划体系:明确牵头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保护传承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省市县三级保护对象。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采集数字化信息、测绘并建立档案,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同时,对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提出要求。

实践中,由于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既有建筑受限于“老建筑”与“新标准”的时代差异,消防保障需求一直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决定》中明确,针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因保护利用需要但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决定》还提出系列保障措施。包括技术支撑、资金保障支持、建立保护评估机制和加大考核奖惩力度。

冯雷介绍,《决定》要求政府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鼓励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研究和科技研发应用。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培训。推动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要素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并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落实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规定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追责。

保护对象不得随意破坏

为了减少城市建设中的大拆大建行为对城乡历史文化资源的损害,《决定》规定要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规定不得随意拆除,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老树,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让有价值、有故事的老建筑能够真正得到保护,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历史文化资源损失。同时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结果予以公示,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近年来,国家和省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全社会对于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以及保护传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仍需进一步提升。《决定》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利用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中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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