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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文化根脉 彰显文明光辉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解读
2023-12-18 10:34  来源:法制委 法工委  作者:耿立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一定要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好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根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江苏要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以下简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1月29日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是该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

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脉绵长,保有全国最多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及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高强度发展背景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努力解决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彰显地方特色,总结提炼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聚力推动我省相关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决定共22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确定目标任务 完善工作机制

聚焦进一步提升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实效性,决定从任务要求、工作职责、规划引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决定要求本省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落实国家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最新要求,把保护对象从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点状和骨干要素拓展为“点—线—面”结合,使其种类更多、要素更全、系统性更强,延伸保护对象时间轴,要求除古代、近现代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外,还要保护利用传承当代重要建设成果,进而生动、立体、全面地展现江苏璀璨文明。

二是明晰工作职责。针对当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的状况,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并统筹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商,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决定还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功能区等主体的职责予以明确。

三是健全规划体系。城乡发展,规划先行。决定创新性构建了系统的保护规划体系,明晰了各层级规划编制要求,提出省级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编制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县(市)可以根据需要编制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同时对专项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衔接以及后续依据规划制定行动方案、确定年度保护传承项目作出规定。

强化保护传承 厚植文化自信

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蕴含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根”与“魂”。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是时代赋予的重大历史使命。决定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细化具体措施,推动社会参与,让历史文脉永续传承。

一是“找出来”。加强保护传承,摸清家底是前提。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省市县三级保护对象,根据认定情况分级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并动态调整。规定预保护制度,明确市县级政府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可以先行采取保护措施。

二是“亮出来”。保护对象的信息公开,不仅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就在身边,在日用而不觉中接受文化滋养,还能够有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氛围。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明确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向社会公布。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保护对象信息查询服务。

三是“护起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一旦被破坏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决定要求坚持保护第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采集数字化信息、测绘并建立档案,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为了避免建设活动对城乡历史文化资源的损害,规定依法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在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中做好保护对象及其整体环境的保护和管控工作。要求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随意拆除,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老树,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

四是“传下去”。推动历史文化保护和城乡发展深度融合,让江苏大地处处见历史、显文化,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公众生活元素,生生不息,代代相传。决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特色发展和现代生活并明确工作路径,同时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宣传推广活动提出具体要求。

推动合理利用 增进民生福祉

户枢不蠹,常用常新。许多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之所以留存至今、绽放光彩,正是由于做到了以用促保、活态传承。决定对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加强合理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焕发新活力、人民生活水平迈上新台阶。

一是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优化人居环境,不断提升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决定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中合理增设公共开放空间,因地制宜推动传统民居和传统建筑组群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改善内部空间品质,提档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二是提升既有建筑性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既有建筑的安全保障需求,受限于“老建筑”与“新标准”的时代差异,常常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决定明确,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既有建筑类保护对象,应当在保持其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影响其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使用需求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增设设施等方式,提升既有建筑的性能,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对其中因保护利用需要但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特殊建设工程,规定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三是加大资源开放力度。进一步扩大开放范围,更好发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服务社会的功能。决定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按照规定并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向社会开放,鼓励传统园林等向社会免费开放,推动园林艺术社会化。

四是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历史文化遗产是发展文旅、创意产业的优质资源。决定要求积极探索在保留原生产生活功能的基础上,发挥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在打造农产品品牌、休闲农业、水利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价值,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夯实要素保障 加强工作监督

为了切实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决定构建了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保障监督体系,更好地推动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专业性较强,需要相应的技术力量作支撑。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提高技术决策科学性和历史文化保护项目实施水平。深化数据赋能,要求加强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传统营造技艺材料、传统营造匠师等要素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二是做好资金保障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资金需求量大,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拓宽投入渠道。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可以制定奖补政策支持所有权人对传统民居等自主实施保护修缮,同时还鼓励各方主体依法设立保护传承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传承项目。

三是建立保护评估机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成效如何,需由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作出评价。决定要求本省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等,市县级政府开展工作自评估。对经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规定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工作督办、风险提示或者依法移送问题线索。

四是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落实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履行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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