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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红色资源 凝聚奋进力量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解读
2024-01-19 16:43  来源:法制委 法工委  作者:刘蓉蓉

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艰辛斗争、卓越奋进的历史印记,是我们党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红色血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淮海战役纪念馆、王杰生前所在连队荣誉室等地时,就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以及弘扬革命文化作出重要指示。2023年12月3日,总书记在盐城考察新四军纪念馆时,对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提出新要求。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至今,我省在各个历史时期涌现出了大批杰出人物,发生了许多重大历史事件,我们留下了珍贵的红色资源,使我省成为红色资源大省。在保护利用方面,我省也作出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新发展阶段,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通过立法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既是历史的责任,也是时代的要求,更是人民的期盼。

2024年1月1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54条,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紧紧围绕保护利用传承好红色资源这一主题,立足于处理好红色资源认定、保护、利用、传承的关系,彰显我省红色资源丰富多样、保护利用成果显著的优势,总结提炼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谋划了一整套制度设计。

一、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对象范围

我省红色资源种类很多,条例通过概念界定,明确红色资源为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同时,区分三个类别对红色资源作了枚举,使红色资源的概念更加直观、更加形象,并授权省政府制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更好地确定红色资源保护对象范围。

二、健全红色资源工作体制机制

我省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已形成了一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规定建立省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部门间联席会议机制,做好统筹谋划、研究讨论、协调推进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日常工作由省宣传部门承担;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宣传部门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职责,并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作出规定,让全省上下形成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合力。

三、建立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制度

条例充分结合我省实际,以专章形式规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制度。规定本省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确保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对象更加聚焦、重点更加突出,让保护利用工作有据可循。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加强对散落民间的红色资源的抢救性征集;明确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的提出和认定程序,并实行动态调整;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四、完善红色资源分类保护制度

条例对红色资源保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分类完善。在宏观规划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同时,充分结合江苏实际,把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统筹考虑。按照红色资源分类对保护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周边环境氛围、保护修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并明确对其实施原址保护,需要实施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等纪念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修复,要求坚持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并重;对红色非物质资源的保护,规定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采取措施防止红色非物质资源灭失。

五、明确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

实践中有的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够清晰,不利于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为确定保护责任人及相关保护责任,条例规定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管理,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同时,规定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日常维护、修缮、修复责任,以及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的报告、抢救,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维修的义务。

六、丰富红色资源传承利用方式

保护红色资源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红色资源。条例规定了我省充分用好红色资源总体目标要求,并分别对红色资源研究阐释、主题展览、教育活动、文艺创作、媒介传播、数字赋能等多种传承利用方式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等根据实际组织开展红色教育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网络红色资源内容建设,传播弘扬正能量。为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宣传,激发红色主题创作,要求本省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江苏文化品牌,利用机场、车站、港口以及行业窗口等公共空间开展红色资源宣传,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以红色资源为素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打造红色文化旅游品牌。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市县政府对相同类型红色资源进行整合,鼓励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建。推动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支持有关红色资源管理单位组建合作联盟加强交流合作。

七、创新红色资源保障和监督措施

我省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保障和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部分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保障资金不足、人才流失较多;涉及红色资源的违法行为还偶有发生。为解决以上问题,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资金保障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动态调整,保障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有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考核奖惩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对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开展日常巡查、行政执法,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污损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对侵害红色资源、保护不力、利用不当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优化队伍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人才培养,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并在全国首创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报文物博物、思想政治工作、档案等专业职称。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光辉历史和光辉思想的见证,经久不衰,历久而弥新。《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应时代而生,系统阐释了红色资源的精神内核和价值意蕴,创造性地提出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和传承的针对性措施,相信在法治的轨道上,我省将用好用活红色资源,凝聚奋进力量,推动新时代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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