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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安全立法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2024-01-30 17:39  来源:法制委 法工委  作者:俞露

2024年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保证食品安全,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紧扣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着力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食品生产经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特殊食品、网络食品经营的管理要求,食品安全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江苏食品安全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与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之高、法治建设之快、政策措施之严、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开创新局面。为推动食品安全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食品安全法在我省有效实施,加强我省食品安全领域法治化建设,制定《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十分必要。

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突出强调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迫切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全省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进一步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迫切需要。我省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对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便利小微生产经营主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上位法对于一些涉及地方事项的规定相对原则,对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学校食品安全、网络食品经营、小食杂店经营等缺乏具体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为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制度,针对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在更高水平上保障我省的食品安全。

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是促进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达120余万家,具有体量大、人员多、业态广等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产业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立法予以引领和规范。如对于连锁食品经营、跨境电商食品经营、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管理等,目前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一些实践中不合理的做法制约了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存在风险隐患,等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构建支持食品产业发展的多元化保障机制,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健康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工作思路和立法过程

食品安全立法工作遵循的总体思路是: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决策部署,推进落实食品安全战略和健康中国建设以及省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二是妥善处理相关法律关系。注意处理好本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两小一摊”等相关法规之间的关系,紧扣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事项加以规范。三是着力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查找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重点问题,认真梳理分析一些特定饮食经营模式、消费模式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健全完善食品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制度,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四是努力突出江苏地方特色。总结提炼全省各地成功做法和经验,深入研究食品安全领域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趋势变化,推动构建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治理水平。五是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重点制度、关键条款反复研究论证,凝聚最大共识。

对这项立法,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给予了高度关注。为了高质量做好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修改、论证、审议工作,各立法参与方开展了扎实细致的调研、论证、修改工作。无论在政府起草阶段还是在人大审议过程中,都始终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坚持开门立法、广开言路:一是多渠道多形式征求意见。一审和二审后,分别两次公布条例文本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市县人大、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专家学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各方面意见;召开专题立法协商会,听取政协委员、工商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省人大机关民意征集办公室还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和建议。二是深入调研科学论证。赴苏南、苏中、苏北开展调研,了解基层单位、企业、消费者的需求和关切,并到山东、河北等外省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主要制度、重大问题、关键条款进行分析研究、重点论证。三是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在提请本次人代会审议前,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委托13个设区市人大、省军区组织代表集中研读讨论,并赴常州、扬州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代表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专程赴淮安等地听取部分省人大代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意见。

从2023年9月常委会一审到提交人代会审议的三个多月期间,在常委会审议、立法调研、咨询论证、民意征集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集到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提出的3200多条意见。在会前组织代表研读和人代会审议期间,代表们提出了200多条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工作机构一一梳理、逐条研究,能吸收的均予以吸收。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积极参与,对制定高质量的省食品安全条例奠定了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内容和亮点特色

一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食品生产经营涉及主体多、体量大、业态广、链条长,迫切需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条例明确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着力构建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一体推进的责任体系。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各方工作职责。引导和加强社会共治,明确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机制,引导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规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是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我省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条例在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三类行为规范。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一老一小”和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有条件的学校、托幼机构应当设置食堂,自主供餐,通过视频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明确食品连锁经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跨境电商线下食品展示等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规范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对其经营贮存等场所、环境卫生、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提出明确要求。规范农村集体聚餐,对举办者、承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规定,鼓励乡镇政府、街道设置固定场所,引导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的规范要求作出明确。

三是重点突出特殊食品、网络食品的生产经营监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备案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等事项备案、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许可等提出明确管理要求。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代表们热议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作出规范,要求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建立销售记录、保存相关凭证;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评价制度;对网络食品配送和贮存提出明确要求,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对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从事食品经营的,其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条例规定要依法履行食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四是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条例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追溯负具体责任,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销售等信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核查。细化完善食品检验规定,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明确食品检验的基本要求。

五是多方施策,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本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智慧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处置。推进食品安全质量监控机构和食品安全检查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现行实际,条例还对预制菜的生产、监管作出规范。

六是增强条例刚性约束力,明确法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性、禁止性行为,区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不同类型生产经营主体,补充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此外,为便于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概念,条例还在附则中明确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有关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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