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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人力资源市场 助力高质量就业——《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解读
2025-04-08 18:20  来源:法制委 法工委  作者:苏法轩

人力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变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解决好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这一结构性就业矛盾。江苏是人口大省、人力资源大省,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才流动配置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仍存在人力资源供给侧与用人单位需求侧对接效率不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作不规范,“黑中介”、虚假招聘等困难和问题,制约着人力资源市场发展。2018年,国务院出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设定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基本制度框架,同时也要求各地及时修订、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补充细化法律行政法规,充分彰显江苏特色、体现江苏经验,有必要制定出台《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破解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能力,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2025年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50条,分别为总则、市场培育、行业发展、活动规范、监督管理和附则。

明确总体要求 落实工作责任

条例在总则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明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总要求和职责:一是明确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定位,应当落实就业优先、人才强省等国家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开放有序、守法诚信的原则;二是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要求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工作;四是明确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导向,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加强省际劳务协作,促进长三角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

完善体系建设 加强市场培育

人力资源市场是促进各类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一是落实政府在市场培育中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根据资源禀赋和产业特征等基础条件,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二是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全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网络,提供均等化、规范化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同时,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三是鼓励依法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产品,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四是顺应人力资源市场线上业务发展需要,规定本省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求职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岗位信息发布、岗位推荐、人力资源服务匹配等公共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服务;五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规范化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交流、现场对接、即时到岗、权益维护等提供便利服务,培育和发展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支持。

创新支持举措 促进行业发展

条例设立专章,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人力资源行业发展:一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规划引领,将其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培育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并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报告;二是加大金融政策扶持,通过统筹使用就业补助、人才支持等相关财政资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人力资源服务业信贷产品,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三是强化产业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强统筹布局和指导服务,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产业园建设进行评估,并要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的运营管理制度;四是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品牌建设,规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探索全产业链数字化。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五是培育龙头企业,推动走出去引进来,鼓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服务业领军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对外开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境人力资源服务。

聚焦突出问题 规范服务活动

针对人力资源市场领域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第四章在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一是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活动进行了规范,列举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禁止性行为,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增强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约束作用;二是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作出规定,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该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处理个人信息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制度,保障人力资源数据安全。

强化监督管理 净化市场环境

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一是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并鼓励其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二是规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规定对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警示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总之,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进程,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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