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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解读
2026-01-28 17:09  来源:代表工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工作,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对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各级国家机关要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健全联系代表的制度机制。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2025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1992年制定以来的第4次修改,也是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代表法,对于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推动江苏地方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1994年4月,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并于1996年、2012年、2016年和2022年进行了四次修改。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代表法,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我省现行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于2025年初组建工作专班,启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经过广泛征求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乡镇人大主席、各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研究推敲,数易其稿、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文本。

  在修订过程中,着重把握五个方面:一是强化政治建设。为深入贯彻新修改的代表法,集中体现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实施办法专门增加了关于对代表政治要求的条款,明确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治国,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在其他条款修改中也把政治性放在首位,确保代表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健全制度规范。严格对标上位法,全面对照代表法中新增与修改的条款,吸收其立法精神和规范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确保制度的合法性与统一性;同时立足本省实际,系统总结近年来我省人大代表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与创新经验,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举措予以提炼固化,着力体现地方特色,增强实施办法的针对性。三是回应各方关切。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系统梳理、认真研究,积极回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普遍关心关注的代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有针对性地增设和修改相关条款,推动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着力提升实施办法的实效性。四是发挥代表作用。立足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有效发挥代表作用,对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工作、闭会期间活动作出全面详细规范。健全代表履职支持体系,强化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保障,支持和服务代表在参与基层治理、反映民意、推动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五是注重精炼简化。坚持务实管用原则,篇章结构有增有减。新增了较多条款,篇幅由修订前的36条增加到50条;对于原实施办法中上位法或者其他地方性法规已有详细规定的的条款,进行大幅度精简与整合,突出补充性和可操作性。在文字表述上,力求平实、准确,确保条文内容易于理解、便于执行。

  1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不分章节,共五十条,主要内容有:

  一、突出对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的政治要求

  明确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与肩负使命。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规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为代表履职提供工作便利,完善“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同时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代表联系服务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体现我省特色工作。

  二、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关规定

  包括代表出席会议并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与建议,参加各项选举与表决,依法提出人事罢免案,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或询问,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系统规范代表在会议期间行使权利、履行职务的具体内容与程序。

  三、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要求

  主要包括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等。对代表活动保障与组织实施作出相应安排,确保代表在闭会期间持续发挥作用、依法履行职责。为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的参与,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省、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通过规范代表所在单位的支持义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研究办理,知情知政服务,参加履职学习,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协助代表履职责任等,构成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支撑。重点回应了各方面关注的代表履职经费保障问题,明确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培训等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县级人大常委会统一规定所辖乡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补贴标准。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主席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代表履职的具体职责,包括建好用好管好代表家站点,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确定专门联络人员,邀请代表参加活动等。重点对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承办、反馈、督办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强化代表履职宣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五、强化代表履职监督管理

  明确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的相关要求,规范代表资格变动的程序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代表法关于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新要求,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省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同时,对代表资格中止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程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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