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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探索强监督 守正创新做示范——《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解读
2026-01-27 18:10  来源:法制委 法工委  作者:李智

  1月20日,《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财会监督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高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在财会监督领域“走在前、做示范”,从体制机制上深化先行探索、破解实践难题的关键举措。条例的实施,将推动我省财会监督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立法背景

  财会监督是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作为全国财政科学管理试点省份,总结提炼成功做法和改革探索经验,在全国率先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财会监督作出重要论述,为推进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实际行动,通过地方立法将财会监督的改革决策落实为法规制度,能够更加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制定条例是强化财会监督先行探索、固化我省实践经验的关键一招。2023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作出整体部署,明确了“健全财会监督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了“推进财会监督法规制度建设”的任务。制定财会监督条例,将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我省在财会监督工作中主动探索、先行先试的实践成果,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系统、可操作的法规制度,将为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更加精准有力服务经济大省挑大梁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制定条例是破解财会监督现实难题、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现实工作中,财会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财会监督体系尚不完善,工作机制有待理顺,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财务造假多发、会计信息失真、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失守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亟须通过立法破解问题、强化监督,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保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推进我省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制定条例是落实财政科学管理试点任务、推进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我省作为全国财政科学管理试点省份,率先制定财会监督地方性法规,系统构建财会监督体系,优化配置监督资源,打造“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督闭环,这是加强财会监督、提升财政管理质效的有效路径。同时,与时俱进拓展监督范围,将财政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转化为具有约束力和引导力的法规制度规范,有助于增强财政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财政治理目标的实现。

  立法思路与特色亮点

  对此项财会监督领域的创制性立法,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各立法参与方高度重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积极推进立法各项工作。常委会一审之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财政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赴无锡、常州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财经委、财政厅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对条例的主要制度和关键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对草案多次进行修改完善。

  立法的总体思路是: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为系统、可操作的法规制度;二是落实中办国办意见、省委实施意见等政策举措,依照会计法等上位法规定,系统构建财会监督体系;三是从江苏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解决财会监督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监督措施,强化法律责任,更多彰显走在前做示范的江苏特色。

  条例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具有开创性。这部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财会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和示范性意义。二是体现系统性。全面构建“五元一体”财会监督体系,系统规定各类监督的主体、内容、监督对象、程序、工作机制等内容,重点压实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厘清财会监督权力边界,从根本上防范监督“缺位”与“滥权”。三是注重协调性。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打破监督壁垒、连接信息孤岛,构建有机贯通的“大监督”格局,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四是突出实践性。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明确财会监督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科学管理中的着力点,保障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等重点任务落地落实;针对执业活动和行业监管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有效路径。

  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事项、监督实施、监督结果运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五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财会监督的概念。新时代新形势下,财会监督被赋予新的内涵和要求。作为创制性地方立法,条例首先明确“财会监督”的概念,即“根据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既明确了监督依据、监督对象,又明确了财会监督的三方面内容。

  二是构建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条例明确,要健全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五元一体”财会监督体系,完善横向协同、上下联动以及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财会监督工作。为推动形成“纵横贯通”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条例在明晰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职责的同时,要求加强财会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的协调,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协同,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联动,畅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明确财会监督的内容和权责。为从根本上防范监督“缺位”与“滥权”,条例系统规定各类监督的主体、内容、程序、工作机制,在明确“谁来监督”“监督谁”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晰界定“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问题,既明确了财会监督哪些事情必须做、怎么做,又明确了哪些事情不能做。条例采用分条列项形式,对13类财政活动、4类财务活动、5类会计活动的监督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对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这五类监督的范围、监督对象、权责分别作出规定。例如,对于中介机构如何发挥执业监督作用,条例就从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保证独立公正执业。要求中介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这是监督作用发挥的前提。二是加强内部管理与人员监督。要求中介机构加强风险分类防控、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进行监督。特别强调,不得使用未承办业务人员的签名、印章制作、出具报告,防止“人情报告”“不实报告”“虚假报告”,这是确保监督质量的内在要求。三是执行重大风险与违法行为报告制度。要求中介机构在执业中发现财政、财务、会计活动有“异常情况或较大风险”时,有责任告知委托方;一旦发现存在“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必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有关部门报告,推动中介机构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四是规范财会监督的措施和程序。条例明确,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调取、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核实有关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查有关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等5类措施。要求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财会监督,对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明确内部监督主体、范围、程序、职责,综合运用调查、线上监控、审核、评价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要求中介机构加强风险分类防控,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并对本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综合评价、行业诚信管理、任职资格检查、执业质量检查等方式开展自律监督。

  五是加强财会监督数据共享和结果运用。为了顺应形势发展,提高财会监督信息化水平和数据共享利用效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整合有关公共数据资源,完善财会监督数据库,推动财会监督数据共享共用,推进线上动态监控,加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提升财会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条例还通过明确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信息公开、综合分析、督促执行等机制,构建起一个公开透明、纵横贯通、分类施策、多方联动的财会监督结果综合运用体系,切实推动财会监督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六是寓监督于服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寓监督于服务”的理念,妥善处理强化财会监督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要求财政部门、有关部门通过政策解读、咨询解答、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其规范财政、财务、会计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明确,开展财会专项监督应当编制年度监督计划,涉及企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强调不得超越财会监督范围或者滥用财会监督职权,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会监督;还指明,各部门对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财会监督结果,应当加以合理利用,尽量减少对监督对象日常工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重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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