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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7-01-17 19:02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采取省市县上下联动的形式检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情况。10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史和平副主任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在听取省政府及住建、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汇报后,赴南京、淮安、扬州3市进行实地检查,察看了涵盖商品房、保障房、旧住宅区等不同类型的近20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执法检查组除了听取当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还分别召开基层座谈会,征求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和业主代表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卫国、史和平分别赴淮安、宿迁市参加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时,围绕《条例》实施情况,当面听取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及成效

  自2013年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加快构建物业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模式,大力培育物业服务市场,物业管理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5年底,全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7000余家,物业管理项目3万多个,管理建筑面积16.5亿平方米,主营业务收入263.7亿元,创造增加值274.4亿元。今年,我省有10家物业服务企业入选全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条例》实施以来物业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群众的满意度逐渐提高,主要工作和成效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宣传培训,物业管理工作氛围日益浓厚。《条例》颁布实施后,全省各级政府精心制定培训计划,重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系统深入学习,全面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省住建部门邀请专家赴各地宣讲,指导各地开展《条例》进社区、进广场、进机关系列宣传活动,通过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掀起学法高潮。淮安市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发放《条例》单行本3万册,在主要媒体上“以案说法”。常州市开展“五个一”系列宣传,深入解读《条例》的亮点和各部门职责以及各方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镇江市围绕物业服务收费、消防、电梯安全管理等内容,开展“千人培训”,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强化制度建设,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贯彻《条例》,及时细化相关规定,初步形成相互衔接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为法规实施提供了充分保障。省住建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了《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保值增值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应急维修使用流程、小区统筹维修资金等便于操作的办法措施。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住建部门出台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过后期物业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较好地落实了业主的自主决定权。南京市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创设了物业保修金、第三方评估、实名投诉登记受理、维修资金绿色通道等制度,进一步夯实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法规基础。常州市修订了物业管理办法和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武进区率先实行了二手房交易环节清缴物业费制度。镇江市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等11项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物业管理政策体系。

  (三)严格行业监管,物业管理市场逐步规范。《条例》实施后,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大力整顿行业秩序,物业管理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省住建部门切实加强行业指导,按照“双随机”检查要求,不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行为专项检查。淮安市推行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将原市住建局物业管理职权全部下放到区级住建部门,各街道(乡镇)普遍成立物管办,主城区各社区居委会配备专职物管员,承担物业管理日常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扬州市探索试行智慧物业,实现了政府部门从管理向服务、物业服务行业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传统物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三个转变”。苏州市实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负责制,将项目经理负责制纳入到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中,要求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并进行任职资格考核,强化专业素质。南京市推动物业行业监管重心从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转移,将对物业管理项目的日常检查考核与信息征集有机结合,2013年以来共对134家物业服务企业征集了失信信息。常州市全面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先后注销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95家,排查登记物业从业人员19296人,劝退、清退不合规保安人员118人。南通市开展专项整治“421”行动, 2015年共巡查43批次,发现问题1871个,其中1610个已督促整改到位,整改率超90%。

  (四)化解物业矛盾,物业活动各方利益不断得到维护。针对物业矛盾纠纷较多的实际,全省各地普遍加强矛盾调处机制建设,注重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作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省法院和省住建部门建立健全物业矛盾纠纷司法调解机制,推动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公安机关深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大力推进警务工作进小区,下沉警力、前移关口,切实加强小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淮安市将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列为平安建设的重要课题,在盱眙县率先成立物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盐城市成立房产物业巡回法庭,打造绿色诉讼通道,成功调解了近百件物业矛盾纠纷,初步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相衔接的物业管理矛盾调处模式。常州市推进调解组织、巡回法庭和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并根据案件类型采用支付令、先行调解、速裁和小额诉讼程序等手段,对物业纠纷尤其是物业服务费纠纷的化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坚持民生导向,群众满意度有效提升。《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以民生为导向,重点破解居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地将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程,截止到去年底,全省共有2700多个旧住宅区得到了整治,受益群众超过300万户。扬州市对大量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旧住宅区,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15元的补贴标准,推动街道成立基本物业服务中心,主城区内旧住宅区实现基本物业管理全覆盖。宿迁市先后改造旧住宅区20个,完成市区213个小区物业整治提升,惠及市区近十分之一人口。南通市建立物管小区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南京市浦口区实施“大联勤+物业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进小区,各部门联动执法初见成效,以往居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小区违建违停、毁绿、破墙开店、噪声扰民等现象得到好转。此外,全省质监系统连续组织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老旧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和更新改造力度,南京、盐城、泰州等8市已建成了96333或119模式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电梯事故社会救助机制逐步建立,电梯安全状况总体平稳,得到群众好评。

  二、贯彻实施《条例》面临的主要问题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当前《条例》的实施以及物业管理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一)业主法治观念和自治意识亟待提高。一是一些业主法治观念淡薄,“要权利不要责任,要服务不要收费”的思想仍普遍存在,找各种理由不交物业费,致使物业费收缴困难,一些小区物业费收缴率只有30%-40%,严重影响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二是不少业主自治意识不强,主动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业主大会召开难、决策难,业委会成立难、运行难。据了解,宿迁市市区共有住宅小区282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仅有119个,不足43%。三是业委会成员大多是兼职,专业人士匮乏,有能力的不愿干,想干的人存有私利想法,业委会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屡见不鲜。四是因为业委会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权责不够清晰、政府介入的强制手段和约束监督机制缺乏等原因,目前小区业委会监管难、换届难问题还普遍存在。真正通过业委会来正常履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监督和对业主的引导、约束的职责,进行民主科学决策、依法维护权益的小区并不多,业主自治的良好愿望尚未得到真正实现。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扶持力度仍需加大。一是物业行业准入门槛普遍较低。虽然我省物业服务企业总体数量不少,但资质等级高的品牌企业所占比例并不高。在全省7190家物业服务企业中,一级资质176家,仅占2.4%,二级资质650家,仅占9%。不少物业服务企业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相对较低。二是物业服务不够到位。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重利益、轻服务”倾向严重,存在管理水平不高、服务标准不规范,诚信经营不足等问题,尤其是财务收支透明度不高、侵害业主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负担依然较重。《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省大部分地区没有制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减负的实施细则,物业管理行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还有不小差距。有的地方对物业服务中的代收代缴费用同样征税,加重了企业负担,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法规政策支撑有待完善。一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问题仍然突出。《条例》虽然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问题作出原则规定,但从全省面上来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据统计,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账面余额728.9亿元,2015年度仅使用20.8亿元。《条例》虽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条款,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措施和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二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困难。《条例》虽然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但从实施情况看,普遍不尽理想,大部分城市仍然长期沿用老标准,有的城市使用同一标准已达10多年。三是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收费标准不明确。《条例》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条例》实施已三年多,但这个配套文件迟迟不能出台,导致这方面的矛盾较为集中。

  (四)管理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一是属地权责不对称。检查中有的基层同志反映,《条例》明确街道(乡镇)属地管理责任,但街道、社区居委会管理手段不多,缺少有效抓手,责大权小、监管有盲区、对接有缝隙。二是部门合力发挥不够。由于缺少统一的协调配合及考核奖惩机制,加之各职能部门职责界定相对模糊,在综合执法进小区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观望的现象。三是旧住宅区物业长效管理机制还未建立。大部分旧住宅区受收费标准低、收费率不高、无法封闭管理等诸多因素制约,受资金限制,管理和服务水准整体较低,长效管理难度较大。

  (五)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需要有效化解。一是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迅速上升趋势。近年来各地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快速增长,如南京市法院全年受理的各类物业纠纷案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17%以上,常州市法院2015年物业纠纷案件受理数量比2013年上升了93%,物业纠纷案件已经成为主要的民事案件类型。二是引起物业管理矛盾的诸多“老大难”问题依然存在。由于承接查验不到位,不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的责任和矛盾转嫁到物业服务企业,成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由于业委会解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新旧物业交接矛盾频频发生,出现旧物业不愿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甚至引发严重的暴力事件。此外,小区停车难、经营网点扰民、业主违建等仍然是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焦点。三是矛盾纠纷调解难度越来越大。有些纠纷涉及到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利益,对矛盾调处带来很大难度,结果往往是矛盾双方都不满意。

  三、几点建议

  物业管理事关千家万户,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城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努力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增强全社会物业管理法制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物业、人人参与物业、人人支持物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的宣传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宣传法规丰富生动,解释法规准确无误,执行法规坚定不移。二是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增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依法经营。三是加强对广大业主的宣传,引导广大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消费观,提升自治自律、依法维权的意识,及时缴纳物业费,维护小区环境秩序。

  (二)加强指导监督,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和水平。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基石。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业主自治的指导监督,切实提高业主自治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筹备组织工作的指导,提高业委会成立比例,引导其依法开展工作。二是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管理,健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举、议事规则,完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机制,增强工作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提高业委会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吸纳有热情、懂法律、会管理的业主代表参与业委会工作;探索业委会有偿聘请专业人员参与管理模式,提升业委会工作效率和水平。四是加强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业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健全体制机制,增强物业管理的合力。物业管理综合性强,牵涉面广,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密切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才能取得实效。一是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消除部门障碍,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同时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力度,促进责任落到实处。二是理顺部门职责。清晰界定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工作分工,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问题,健全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切实破解小区内停车难、经营网点扰民、占用消防通道、违法建设等执法困境。三是落实属地管理。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作用,监督指导物业项目变更交接、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等工作,提高问题发现率和处置率,打通物业管理最后“一公里”。四是形成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将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全面推进信用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扶持力度,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物业服务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各级政府的扶持引导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是出台扶持措施。建议省政府加快出台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地要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尽快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施策。针对商品房,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自办品牌物业服务企业,带动物业行业发展。针对旧住宅区、保障房,可以采取由政府托底过渡或者以奖代补的形式,切实推进基本物业管理全覆盖。三是定期公布物业服务相关标准。探索引进第三方进行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定等级标准及服务价格,使物业服务真正实现“质价相符”,为规范物业服务、解决物业费缴费纠纷、落实物业价格调整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助推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互联网+智慧物业的深度融合和产业延伸,探索物业管理与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新路径,在物业管理中增加养老、家政等附加服务,拓宽物业服务企业增收渠道。

  (五)完善法规制度,夯实物业管理的法制基础。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有科学完备的法规制度支撑。一是建议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办法措施,针对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车位收费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调价机制等事项尽快出台配套文件,把《条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二是全省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可以积极探索,结合市情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启动《条例》修改的立法调研,在总结全省物业管理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立法条件成熟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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