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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2018年1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提高机关党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省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组是中共江苏省委(以下简称“省委”)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必须服从省委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

第三条 机关党组首先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机关工作中鲜明而坚决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 机关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完善人事相宜、人岗相适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五条 机关党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五个过硬”,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加强对机关党委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以及民主党派的领导,调动和发挥机关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 机关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履行监督和执纪责任。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机关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八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机关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机关党组会议,组织机关党组活动,签发机关党组文件。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听取和集中有价值的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审慎科学地决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

机关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增强和维护班子的团结。

机关党组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九条 以机关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机关党组成员代表机关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特殊情况下,应事先口头报机关党组书记。

机关党组成员赴本省所辖市县和省外、境外、国外进行调研考察,应当事先向机关党组书记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 机关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会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相互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开展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

机关党组书记带头同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机关党组成员之间也要互相谈心交心。

机关党组成员同分管处室负责同志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建立向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制度,机关党组每年至少作一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在执行重要指示和决定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学习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拓宽眼界思路、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机关党组学习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除了定期举行集体学习会外,参加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和省人大常委会形势报告会。

中央、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应当及时组织学习贯彻。

机关党组学习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学习实效。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学习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

(二)全国党代会、中央全会精神等,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三)全国人代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

(四)省党代会、省委全会精神,省委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省人代会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

(六)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七)宪法、法律、法规尤其是与人大工作密切的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及人大工作业务知识。

(八)推进“六个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科学技术等知识。

(九)党史、国史、军史以及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世界史等知识。

第十五条 办公厅、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等参加机关党组的集体学习。

第十六条 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机关党组学习会务工作,办公厅、研究室、机关党委等应当为机关党组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搞好学习保障。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建立集体议事决策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以下事项应当列入机关党组会议议程集体讨论决策: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指示精神、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和决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按照机关党组职责范围,讨论和决定机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和重要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机关党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党组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九条 严格区分机关党组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两种不同类型和要求的会议。机关党组会议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办公厅汇总后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人事及表彰奖励等重要敏感事项应当提前预告,以便党组成员充分酝酿。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人事等重要敏感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机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机关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机关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机关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如口头表决,应当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机关各委、厅、室负责人列席。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组成员及机关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办公厅秘书处通常负责机关党组会议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党组会议主持人要求起草机关党组会议纪要,经党组书记审签后印发。涉及人事任免的机关党组会议由人事处长负责记录,其他人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组集体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

机关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持保留意见,或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服从。

第二十六条 机关党组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机关党组要求,办公厅可以围绕机关党组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提请机关党组批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要求,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机关党组作出报告。

第六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八条 机关党组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十九条 机关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本人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后,由办公厅人事处转送省委组织部。

第三十条 机关党组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结合机关党组工作报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民主生活会,认真组织开展述职述廉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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