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元旦起施行,该条例是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小快灵”地方法。养犬管理地方立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从各地实践看,在各地均有争议,比如相关条款约束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法规的实际效果,可能有的条款因为不符合客观实际,暂时根本无法实施。
为做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导的立法工作组慎之又慎,格外重视听取群众意见。《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了多项创新,比如不设章节、首次听取相对管理人意见等,特别是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自2021年3月上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9成以上的受访市民认为有必要针对养犬立法,同时提出了多方面意见建议,仅仅在网上,就征集到500多条。
在立法过程中,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宣传也十分重视,力争做到家喻户晓,让老百姓理解。对此,常州日报社十分重视,列为全年宣传重点之一。人大条线记者全程关注,与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密切联系,动态参与。除了发在常报传媒集团旗下各媒体发布养犬管理条例拟制定、立法调研、通过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征求意见、座谈讨论、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新闻发布等多篇动态消息外,重点在条例制定、颁布、实施的关键时间节点,重点通过常州晚报、常州新闻客户端、常州日报公众号等进行主要条款解读,让公众知晓,特别是常州晚报的3篇整版解读,常报传媒集团旗下新媒体同步发布,分别从主要条款、争议条款、正式颁布后具体实施角度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比如《常州晚报》2021年5月27日“《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引起社会热议”的整版报道,主要报道了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意义等,当前养犬的一些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等,并重点报道了百姓对条例的期待和大众关注、争议的问题初步探讨,为条例顺利制定制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常州晚报》2021年12月31日这个整版解读,在《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元旦起实施前一天见报,时效性很强,从常州市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常州市公安局入手,重点解读条例实施后,养犬该怎么做,主标题《所有宠物犬均需领取犬证犬牌》很有实际指导意义,副标题《64家动物诊疗机构成为首批犬只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并配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相关资料图,让读者一目了然,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引起社会热议
无论“爱恨”,今后全依此法来办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自3月上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大市民对我市制定养犬条例表示支持,9成以上的受访市民认为我市有必要针对养犬立法,同时对规范养犬行为、惩处不文明养犬行为、令行禁止等提出了多方面意见建议,仅仅在网上,就征集到500多条群众意见建议。在意见征集结束后,立法工作组正在进行整理归纳、研究修改,将于6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九成以上市民支持养犬立法的背后逻辑
近年来,随着养犬热的逐年升温,如何规范养犬行为成为城市管理的热门话题。常州对此一直很关注,积极出台相关制度加以规范。
2015年8月,《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意见》颁布,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与相应工作措施。去年5月实施的《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列为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规定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但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较大,需要政府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配合,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法规只对某方面问题进行了规定,无法系统、深层次地规范养犬行为,不足以全面有效地解决养犬管理遇到的各种问题,也造成了一些规定形同虚设。比如,《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意见》受制于立法权限,未能设定行政许可与处罚条款,不具有强制性,难以执法。
正是由于法制不完善造成养犬管理体系不严密,市民文明养犬习惯尚未养成,不文明养犬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2020年,全市110接报警中涉犬警情已达1.1万余起,7月,溧阳还发生犬只外窜撞倒电动自行车,致使一名36岁的电动车驾驶人摔倒死亡的事故。近日,金坛一市民遛狗时不牵绳,导致路人受伤被告上法庭,最终赔偿伤者5.3万元。
再如,犬只很有可能携带大量的细菌、病毒或寄生虫,造成疾病传播。犬只死亡,尤其是死因不明时,随意处置,会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需要对死犬的无害化处理作出硬性规定。
我市正在制订的养犬条例将重点规范养犬行为
“我市正在制订的养犬条例,将重点规范养犬行为。”我市养犬立法小组负责人之一、市公安局副局长孔令驹介绍,养犬虽然是市民自主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养犬不可避免挤占公共生活、环境容量,因而容易引发人身伤害、环境卫生、邻里矛盾等社会问题。
条例重点规定了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狂犬病是国家规定的人畜共患二类动物疫病,为防止狂犬病疫情,必须实施狂犬病强制定期免疫与登记制度。规定犬只出生满90日起30日内以及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同时,要求为犬只植入或者佩戴电子身份标识,电子标识储存犬只主要信息,既可有效提高养犬管理工作的效率,也便于犬主寻找走失的犬只,还有利于解决犬只伤人产生的纠纷。
条例还强化了养犬基本要求,特别规定了“禁养烈性犬”。一方面,由于烈性犬的攻击性强、力气大、无法控制,往往给周边的人带来危险甚至伤害,条例将作出禁止饲养烈性犬规定。另一方面,对重点管理区禁止养犬、携犬作出规定,如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不得“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以及幼儿园校门周边遛犬”、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此外,条例将对重点管理区域家庭养犬数量、死犬无害化处理等作出规定,规定重点区域每户限养一只犬,对死亡犬只进行消毒、焚烧和无污染处理等。
养犬条例将成为我市首部没有章节的地方法规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为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实际效果,市公安局与常州大学合作成立工作小组,采取了开门立法的原则。
据介绍,立法小组搜集并研究国内178个省市的养犬管理立法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修正)》《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犬只管理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形成这份草案。
立法小组通过举行听证会、深入基层调研、职能部门座谈、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大众问卷调查以及内部研讨等方式,还首次直接听取管理相对人(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即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多次修改草案。
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将遵循我市“不解决问题不立法”的惯例,不求大而全,而是注重解决我市养犬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条例将成为我市首部没有章节的设定、直接用条款项目的地方法规。”这位负责人说。
听听他们的建议
新北区新桥派出所一位民警表示,犬吠扰民是接警的多发情况。目前主要以劝说警告为主,基本不进行罚款。因为取证比较困难,建议对养犬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多次违法养犬、犬只多次伤人的情况,设置较重的罚则。
武进区湖塘镇北街社区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赞同禁养烈性犬。在农村地区,鱼塘、果园饲养狼狗等烈性犬进行看护的情况比较多,建议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规范。城市地区要科学界定烈性犬的种类范围,避免将比较常见的犬种也划入烈性犬范围。
江苏高科物业玉隆花园物业中心负责人表示,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发现,居民养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在地下车库遛狗等行为比较多见,有的还不看管,建议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协助记录取证、报告等职责。
武进区牛塘镇畜牧兽医站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人犬矛盾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因不文明养犬引发的矛盾较少,建议对重点管理区域养犬只数进行适当限制,农村地区主要关注犬只的狂犬病疫苗免疫工作。
天宁区永红街道清三社区一位居民表示,个人收留多只流浪犬进行饲养,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另外,流浪犬只较多,无法有效处理,建议在条例中进行规范。
新北区公园一位管理人员表示,对于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建议增加市场、饭店、公园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减少犬只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文明养犬 规范经营 明确责任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条款聚焦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市首部不设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我市实际,从解决当前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入手,明确了养犬相关主体管理职责,细化了强制免疫制度,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规范了养犬行为和携犬进入场所,完善了相关经营活动、流浪犬只处置等,并规定了对养犬违法行为的惩处。
聚焦一: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
在养犬管理上,管理部门不明确或管理不严是一直存在的问题。
《条例》对政府及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明确,市、辖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监督管理,包括犬只免疫、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此外,对城管、住建、卫健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也作出了规定。
对于流浪犬只,《条例》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包括日常巡查、流浪犬只处置等。同时,街办、镇政府应组织协调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条例》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物业企业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条例》强化公众监督,明确公众可以通过110、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举报和投诉。
令爱犬人士欣慰的是《条例》规定收管救助制度。规定本市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机构,负责流浪犬只、送交犬只、没收犬只等的收管救助等。
聚焦二:养犬必须“办理登记”和“强制免疫”
当前不少市民在养犬中,对登记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有的怀着侥幸心理,不给犬只免疫。《条例》明确了我市养犬的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要办理登记,二是要强制免疫。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都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条件是: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单位养犬,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无论单位还是个人,还需要无3年内犬只被没收或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登记条件中,养犬人一旦有遗弃、虐犬行为被认定而受处罚的,将被禁止养犬。
养犬人进行养犬登记后,公安机关会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并为犬只植入或者佩戴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公安机关可处警告或者500-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处警告或者200-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条例》还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并作为养犬登记的前提条件。违者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相关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犬只死亡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重点管理区要求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聚焦三:七类养犬行为明令禁止
当前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矛盾较多,针对这一情况,《条例》重点规范了养犬行为,对七类养犬行为予以禁止,并设处罚条款。
《条例》规定,禁止“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在校门周边遛犬;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遗弃、虐待犬只;随意弃置犬只尸体等”。
处罚方面,其中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可处200-1000元罚款;在地下车库遛犬污染环境的,可处50-500元罚款;遗弃、虐待犬只的,除了罚款,将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聚焦四:遛犬不牵引、不清粪便,均属违法
《条例》还明确了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行为规范及处罚条款,包括要求“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遇到行人、车辆应当提前收紧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等。处罚上,其中携犬出户未系狗绳,可处50-500元罚款;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可处20-200元罚款。
对于当前争议较多的携犬进入场所,《条例》规定,对公益性公共场所(馆)、公共交通工具等,一律禁止携犬进入,包括医疗、教育、公共办事机构等公共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对于经营性场所,如市场、商场、饭店等,由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主决定,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犬进入。
此外,对矛盾较集中的公园内遛犬也有了说法。《条例》规定,由市、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携犬进入”。
聚焦五:禁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每户只能养一只
为增强法规的实施效果,《条例》规定本市养犬管理分区域进行,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重点规范重点区养犬管理。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所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种类方面,《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均“禁止饲养烈性犬”。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记者了解到,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和烈性犬名录,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中,很快就会向社会公布。
聚焦六:对扰民、污染环境等犬只经营活动,重罚
当前,不少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存在扰民现象,公众投诉较多,但因缺乏管理依据,相关部门并不能有效管理。《条例》呼应公众诉求,对此进行了规范,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禁售烈性犬只,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20000元罚款。二是禁止在住宅、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2000元罚款。三是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不得污染环境,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200元罚款。
聚焦七:犬只伤人,主人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各地犬只伤人引发的诉讼较多,本地也有案例,《条例》对此予以关注,特别强调了犬只责任人应尽的职责,明确规定,犬只一旦伤人,“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规定“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起实施,相关部门作出详细解读——
所有宠物犬均需领取犬证犬牌
64家动物诊疗机构成为首批犬只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点
12月30日,市公安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和宣讲,解答市民关心的“如何办犬证”“接种狂犬病疫苗”等具体养犬问题。
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收管救助、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犬只免疫、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我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并禁止饲养烈性犬。具体烈性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予以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局综合考量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城镇和农村地区养犬习惯差异、现实管理需要,以及全市文明城市创建实地考察场所分布、动物诊疗机构点位、城市化管理区范围等各方面因素,依法科学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犬,一般管理区不限制养犬数量。
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到指定接种点
为方便养犬市民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基层畜牧兽医站中,遴选确定了首批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点,今后还将适时调整和公布。养犬市民可以携犬至接种点接种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各接种点具体名单、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登录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常州三农微信公众号,以及“龙城汪微”微信小程序查询。
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规定,个人和单位养犬的,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依据《条例》制定了规范的犬证办理流程、制作了统一的犬证犬牌,已经持有犬证的犬只也需要重新办理犬证。
为提高犬证办理效率,市公安局通过前期调查摸排,共排摸犬只信息7万余条。为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免疫和登记业务,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64家动物诊疗机构作为首批犬只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养犬人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养犬登记。
一是直接前往“一站式”服务点办理:养犬人在为犬只免疫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一站式”服务点,由“一站式”服务点将材料录入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养犬人可在“一站式”服务点拿到电子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识别牌,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
二是线上上传材料、现场领取犬证犬牌:市公安局已上线运行“龙城汪微”微信小程序、“犬卫士”APP、在“我的常州”新增养犬登记模块,养犬人在为犬只免疫后,可以提前按照提示上传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养犬人可以到自选的“一站式”服务点拿到电子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识别牌。
养犬人首次进行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识别牌免予收费,因自然原因造成犬只电子识别牌损坏的免费换领,因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犬只电子识别牌遗失的,由养犬人前往“一站式”服务点自费购买。
符合条件的烈性犬、超养犬,登记后可继续饲养
针对已饲养的烈性犬、超养犬只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经与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协商,明确2022年1月1日前,养犬人已饲养的烈性犬、超养犬,已经在动物诊疗机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后继续饲养。犬只死亡、放弃饲养或者丢失无法找回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不得新增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或烈性犬。
《条例》施行后,重点管理区内,家中犬只繁育的幼犬,不得办理养犬登记,应当自行处置或送交市犬只留检所收管救助;已经饲养的烈性犬、超养犬繁育的犬只,不得办理养犬登记,应当自行处置。违法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条例》依法处罚。此外,公安机关正在对现有犬只调查摸底,请各位养犬人将已饲养犬只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及时主动告知所在地派出所,便于公安机关开展后续登记工作。
关于市民关心的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根据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确定,目前免疫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再次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条例》施行后,市民发现流浪犬可以拨打110反映情况。公安机关将会同市犬只留检所及时进行收管救助,核查到养犬人身份信息的,通知养犬人7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回,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回的,视为遗弃犬只。
犬只死亡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条例》还规定,犬只死亡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目前,我市在金坛区设立了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可以无害化处理病死犬。除常州经开区,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还设置了10个病死犬只收集点,养犬人可事先预约联系并自行将死亡犬只送至收集点,由收集点统一运送至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免予收费。另外,养犬人也可委托“一站式”服务点将死亡犬只送交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一站式”服务点按市场调节价收取费用。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符合4个条件
此外,《条例》规定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确因护卫工作需要;(2)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3)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4)无三年内犬只被没收或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
《条例》施行后,广大市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现遛犬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目前,“平安常州”微信公众号已开通违法养犬行为举报专栏,支持“随手拍”举报,公安机关对有效举报将予以一定奖励。
《条例》对养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做出限制规定,因此外地户口或者租住房子的养犬人,饲养的犬只要符合《条例》规定,可携带本人居住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征得房产所有人同意后,即可办理养犬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