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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务实之措 立为民之法 解物管之困
2022-08-23 16:13  来源:人民代表报  作者:王彬彬

举务实之措 立为民之法 解物管之困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纪实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于9月25日获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事关千家万户、备受扬州市民关注的民生领域立法,也是基层推动住宅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的生动实践。

找准“切入点” 明确立法导向

“国家和江苏省均有相关立法,为什么我市还要制定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扬州需要一部怎样的‘物管’法规?”这是很多人的疑问,也是摆在市人大常委会面前的首要课题。近年来,该项立法呼声很高,在列为制定项目之前,常委会已连续两年组织相关调研。

调研发现,尽管已有了直接上位法,设区的市仍有立法空间,因为物业管理领域的矛盾和问题并未彻底解决,而上位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细化和补充;此外,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物业管理日益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要求“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新的要求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贯彻。

为此,在立法之初,就明确了“三个导向”,即民生导向、问题导向、务实导向。“不重复上位法,避免照搬照抄、笼而统之、大而化之,力求真管用”,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忠盛反复强调。为了立好这部法,常委会在通常进行两次审议的基础上首次采用三审制,便于更充分地调研、论证。

牵住“牛鼻子” 将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体系

将住宅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不仅是中央文件的要求,更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实践证明,脱离基层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协助和监督,物业管理特别是业主自治往往不容易成功。

顺应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条例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规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自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在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等制度设计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还要发挥主导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也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打好“组合拳” 推动业主自治更好实现

“我的地盘我做主”,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基本立足点。据统计,该市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占全部住宅小区的比例只有30%,业主自治在大部分住宅小区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业主自治实现不了,业主的利益就实现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目的也就实现不了。

为此,条例多措并举、靶向施策。针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难,突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明确筹备费用的承担主体、标准和要求。针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难,规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召开会议和投票表决,以信息化手段解决困扰业主的现实问题。针对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首先把好成员“入口关”,细化任职“门槛”;其次明确业主委员会的信息公布义务和时间要求,使其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三,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将被罢免职务,使其“能进能出”。

此外,在业主自治暂时难以实现的住宅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这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创设的制度,但表述笼统,条例对此作了细化、补充,不仅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数量及业主成员的比例要求、运作方式等,还规定了任期,并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内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当然要规定期限,这样更有利于业主自治。”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业主代表苏先生如是说。

使出“硬招数” 规范物业管理各方行为

“要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立法听证时,业主代表提出如是建议。常委会委员孙玉培在审议时说:“规范物业管理各方的行为需要刚性约束,否则,这个法就没有多大用处。”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条例针对物业管理关键环节和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强化其行为规范,并设置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中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有关信息,将其管理的公共收益单独列账,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等。

此外,针对行政职能进小区难的问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了处分条款。

织牢“保障网” 纾解老旧住宅小区之困

老旧住宅小区是物业管理中的难点所在。为此,市委、市政府在老旧住宅小区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并且,该市这项民生保障工作推行已有十年。条例将其提炼、固化为法规制度,设“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专章,并着力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欠公平、不可持续等问题,促进基本物业服务工作更加科学、务实地推进。

具体而言,条例明确了基本物业服务的实施条件和申请程序,并确立公示制度;规定了基本物业服务的实施主体和实施要求;通过业主交纳、公共收益补贴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多措并举解决基本物业服务费用问题。

为了体现公共财政的兜底性和公平性,条例还要求县级政府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整治改造;经改造后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政府不再给予补助。

此外,除了有一定规模的老旧住宅小区外,城市中还有一些易被忽略的零散户。条例规定,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为其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推动实施现代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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