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肇始于改革开放之初。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履职行权许多方面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尤其是在监督工作方面,宪法、法律虽有原则规定,但如何操作,仍需要各级人大探索、总结和规范。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也作了大量的探索。在探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有过两个“第一次”监督,当时的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责无旁贷要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回顾两个“第一次”监督活动,至今印象深刻,一些场景犹在眼前,意兴未尽。
第一次评议省法院工作
评议工作最早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些乡镇人大评议“七站八所”,由于效果比较好,遂逐级向上推广。九十年代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始评议同级“一府两院”工作。
1992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召开座谈会,推广山西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司法机关工作的经验。会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得到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当年,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省委副书记曹鸿鸣同志到会讲话,会上决定在建湖县、丹阳市和南京市白下区人大开展评议公、检、法机关试点。次年,省人大常委会又决定扩大试点,把评议工作向县级人大延伸扩展。1994年,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在部分设区的市开展评议工作试点,并很快在各市推开。
1995年,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开展对省法院的工作评议。当时已有安徽等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过评议“两院”工作,于是,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德正带领有关同志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取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的同志热情接待并详细介绍了他们开展评议的有关情况。
整个评议活动分为成立班子、事前准备、调查研究、召开评议大会、报告整改结果5个阶段。评议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从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等临时抽调了一批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分成几个工作小组,有调研组、阅卷组等,印象中,我是在材料组。
1995年8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评议省法院工作动员大会,省委书记陈焕友亲自到会作动员讲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沈达人强调要在省委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评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高德正副主任就评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省法院院长李佩佑作表态讲话,表示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省人大代表的评议。
在调查研究阶段,省人大常委会向全体省人大代表发出征询意见表,收集对省法院的评议意见。参加评议的省人大代表先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接着分若干调查组到基层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评议工作办公室的同志也分头参与调研工作,收集市县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各地开展评议工作的经验。另外,还安排专业人员阅卷,根据案情走访有关单位摸清情况。省法院同步开展自查自纠。
同年11月23日至2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省人大代表评议省法院工作大会,50名省人大代表参加评议。会上,先由省法院院长李佩佑汇报省法院自查自纠情况,接着11名省人大代表作评议发言,3名省人大代表作专题发言。代表们在肯定省法院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审判工作中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和工作指导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对267件刑事等案件的阅卷和调查,对其中44件案件的判决提出异议。发言材料有理有据,切中肯綮,并就提高司法水平、改进审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等提出了25条意见建议。执行程序法方面问题的专题发言材料就是我起草的。
对于参加第一次评议,代表们热情还是很高的,虽然评议工作历时较长,但大家都能妥善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尽量全程参加评议活动。参加评议发言的代表,更是认真对待。我记得,一位薛代表,是省政府办公厅的原副主任,是一名“笔杆子”,他的发言稿就是自己动手起草的,文字精练,说理透彻,语言生动,评议发言的效果非常好。还有一位来自省高教工委的黄代表,评议材料条分缕析,发言时中气十足,入情入理入法,现场感染力很强。
通过评议,省法院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查复议,对13件原审在执行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存在问题的,从中吸取了教训;对代表提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罪量刑不当的案件,经复查决定再审后予以改判的6件,其中对一个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流氓团伙首犯,重新依法改判为死刑,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省法院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或作了说明,制定、修改和完善了一些规章制度。1996年4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接受省人大代表评议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
“第一次”评议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增强了有关机关和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法院有同志表示,评议大会上,听得面红耳赤,确实受到强烈震动。社会各界也普遍反映,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有巨大的威力,真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人民的权利。当然,对于有些具体案件的监督,法院同志内心还是存在不同意见的。
“第一次”评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后,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开展了评议省检察院、工商局、文化厅等多次评议。评议逐步成为常规的监督项目,被列入常委会每年的工作日程,后来又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每次评议活动都分为成立班子、事前准备、调查研究、召开评议大会、报告整改结果5个阶段,也基本成为一种惯例和制度。
本世纪初,由于在监督法起草过程中,有一种倾向性的意见,认为工作评议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实质性区别,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上下功夫,没有必要再开展评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期间,评议工作一度停滞,但一些基层人大仍在继续开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人大开展评议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大评议工作又先后恢复,在程序和方式上也日益完善和规范。
第一次专题询问省检察院工作
2018年初,我从教科文卫委员会回到“老东家”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不久,就接到了任务——省人大常委会要对省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专题询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以来,第一次以“两院”作为专题询问对象,监督的议题“检察公益诉讼”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此前,对公益诉讼基本不了解。我们一方面与省检察院保持密切联系,一方面只能急用先学、现炒现卖,沉下身来查看资料,研究有关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是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反贪工作转隶后,党中央交给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试点工作。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在江苏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
为做好准备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带队多次开展调研,在淮安、无锡等地,还实地察看了环境修复等现场。经过前期调研分析,大家一致认为,这次监督活动虽然直面检察机关工作,但由于检察公益诉讼涉及面广,询问对象应不止于检察机关,与此相关的省法院、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都要作为应询对象。
2018年11月2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刘华检察长作了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2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举行联组会议,围绕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开展专题询问,问题设置非常重要。这次专题询问的问题设计,我们确立的原则是,既展现工作全貌,又触及具体细节;既问成绩,又问不足;既问履职,又问成效;既问部署,又问落实。对总体工作方面的提问,曲福田副主任当仁不让,刘华检察长首先回答,让大家对公益诉讼一下子感到管中窥豹,亦可见一斑。截至询问前,我省检察机关立案7608件,已办结检察公益诉讼案件699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664件、提起诉讼案件329件,办案数居全国第一。公益诉讼工作覆盖了所有授权领域,涵盖了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类型,作用和效果明显,为全国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江苏经验。
接着,12位委员围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有财产保护以及案件线索发现、生效判决执行等方面分别提问,针对性很强。其中两位委员连番抛出的两个问题——“检察机关既要参加诉讼又要监督诉讼,是否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检察机关是否会出现有的案件抢着管、有的案件没人管的情况?”比较尖锐,也让听者闻到了些许“麻辣味”。
为了让委员和代表在专题询问中提出的问题合理、自然,我们在邀请参与的委员和代表时就有所考虑,所提问题尽量与他们的身份和工作相关联。一位从事水资源研究的委员,他提非法采砂问题,比较符合身份。一位来自医疗卫生行业的委员提问题结合时事展开,谈及长春市长生公司当年7月发生的问题疫苗事件引起了社会普遍的恐慌与愤怒,再一次敲响了药品安全警钟,接着就药品监管提出问题,叙事朴实自然。一位委员来自高校,提出一到吃饭的时间外卖成了校园的一道风景,外卖消费者的主体是在校的大中学生、公司职员,大都是青少年,但外卖的提供者良莠不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让人担忧,就此提出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场面感较强,容易使人共情。一位来自滨海城市的代表,十分关注海洋资源保护,他问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如何监管。来自税务行业的代表,提的问题涉及国有资产、资金监督管理。一位在文化馆工作的代表,她就文物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提出了问题。由于在问题设计方面下足了功夫,立足实际,细心打磨,确保问得准确、问得自然,因此现场非常热烈。
“第一次”专题询问无疑是很成功的。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震宁评价,“尽管专题‘冷门’,但委员和代表们很‘热情’,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事后,省检察院的同志感慨地说,刚接到任务时还是有点顾虑的,后来发现通过专题询问,有力地宣传了公益诉讼,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得到增强,提出的问题正是检察机关存在的短板,这种监督对检察机关确实是一种支持。通过这次专题询问,省检察院趁热打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向更具广度和深度的方向发展。
“往事尽随流水去,青山长忆故人游。”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两个“第一次”已过去多年,但人大在各项工作中的探索创新精神将会永远传承!
作者系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