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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2022年)
2023-01-13 09:20

(2023年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届以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依法履行统一审议职能,努力适应数量多、覆盖广、节奏快、质量高的立法新特点,积极开展立法实践创新,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共召开法制委会议64次,对90件省法规草案、244件设区市法规进行了统一审议,先后9次开展法规清理共集中修改法规107件次、5次集中废止法规18件,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在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将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准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立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自觉对标对表党和国家、全省工作大局,把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法治引领保障作用就发挥到哪里,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及时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增列为正式项目,加快立法进程,于2022年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用法规制度更好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2020年2月,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紧要时刻,为更好保障省委防控疫情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法制委法工委全体人员连续奋战40小时,自主起草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通过,展现了非常时期的人大担当,得到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充分肯定。

自觉把党的领导载入法规。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制定和修改有关法规明确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在审议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时,明确规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把党领导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为必须坚持的原则。审议行政程序条例时,提出在总则一章单列一条就坚持党的领导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全过程。”五年来,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规时,都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做到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党组汇报并由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后报省委审定,立法规划由省委批转执行。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利益调整的,经常委会党组讨论后报省委决定,重要法规草案基本成熟后向省委报告,再按法定程序提请审议。五年来,围绕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两规范一意见”等重要文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养老服务条例、就业促进条例、医疗保障条例等重要法规,共17次向常委会党组汇报,并由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

二、统筹谋划布局,引领推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

法制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立法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努力适应改革需要,加强统筹谋划,整体协同推进,扎实推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

加强整体部署,协助研究提出立法工作目标任务。换届之初,根据常委会党组要求,协助做好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相关准备工作,研究提出本届立法工作任务和推进立法工作具体举措,推动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2022年,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和时序进度,强化督查考核,确保立法工作目标任务有序推进。

强化制度保障,明确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省委关于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2018年,起草并由常委会党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将高质量立法的要求贯彻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充分发挥立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中的引领保障作用。根据新时代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结合立法工作实际,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20条具体举措,为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每年研究确定推进高质量立法重点任务,明确具体工作措施,确定各项重点工作,有效推动若干意见、措施落地落细、取得实效。

注重规划引领,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时代适应性。为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赋予江苏新的重大使命要求,按照省委确定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部署要求,根据常委会党组安排,具体拟定《江苏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立法篇部分,科学确定与全省“十四五”时期发展相契合的人大立法工作目标任务,更好引领和发挥人大立法在实现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推动保障作用。这一开创性做法,得到栗战书委员长的高度肯定。《江苏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立法篇紧紧围绕我省“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聚焦科技强省、制造强省、开放强省、教育强省、文化强省、农业强省以及数字江苏、健康江苏、美丽江苏、平安江苏建设等重点领域,统筹谋划立法项目,共确定“十四五”时期立法项目96件,使地方立法更好融入发展大局,服务中心工作。

有效协调推动,不断开创全省立法工作新局面。2020年5月,协助常委会首次召开全省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指导设区市人大聚焦重点领域、短板弱项和社会关切强化法规制度供给,推动设区市人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发挥设区市人大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2020年9月,起草并由常委会党组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作出新的谋划、部署和推动,提出要把握立法政治属性、坚持立法为民理念、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体现地方立法特色等重点要求,协调推进经济、民生、生态、社会等重点领域立法,统筹做好改进规划计划编制、落实法规起草责任等重点环节工作,切实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立法迈上新台阶。

三、突出立法重点,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法制委员会紧扣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依法积极履行统一审议职能,突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坚持急用先行,加快立法步伐,审议并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一大批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体现江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加快经济领域立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经济领域立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经济强”,审议了一批引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审议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在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利用和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快构建数据发展新模式,高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强省建设。为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审议地方金融条例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职责,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属地责任,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现实需求,在审议海洋经济促进条例时,突出海洋新兴产业、海洋传统产业、海洋服务业三大产业发展重点,统筹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助力培育壮大具有江苏特色的海洋经济板块。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审议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通过立法完善试验区领导机制,丰富开发合作模式,促进试验区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审议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区域创新体系,集中力量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打造创新发展新动能。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审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关切的准入、融资、破产、注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难题,推动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审议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集中修改9件相关法规,全面推行透明高效、快速便捷的“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政务服务模式,为全社会创新创业营造更好政务环境。审议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时,明确对台交流合作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加强对港澳投资的支持和保障,促进港澳台投资稳步增长,不断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围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首次提出农业强省目标,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审议农村公路条例、农村水利条例,促进农村基础设施更好发展;审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时代鱼米之乡。

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和具体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围绕“百姓富”,以制度推动解决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群众,推动共同富裕。审议教育督导条例,有效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和国家“双减”教育政策;审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将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特别是推进校企合作的新政策、新举措落实到法规之中,保障教育高质量发展。审议并由常委会提请人代会通过医疗保障条例,对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医疗保障基金和医疗保障医药管理、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进行规范,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提供有效制度支撑;审议中医药条例、精神卫生条例、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全方位规范推动我省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效医疗服务的普遍需求。审议并由常委会提请省人代会通过就业促进条例,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协调推进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举措,依法构建促进和保障就业的长效机制,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审议养老服务条例,强化养老服务制度保障,促进构建供给高质量、普惠高水平、养老高品质的“苏适养老”服务体系。审议殡葬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进生态领域立法,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围绕“环境美”,审议了一批“绿色法规”,护航美丽江苏建设。审议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快补齐水污染治理的制度短板;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依法规范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审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法律责任,从源头加强防范、标本兼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全方位构筑环境保护制度“屏障”。审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提升环境治理的法制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审议洪泽湖保护条例,完善洪泽湖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以法治方式解决洪泽湖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湖泊生态安全,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审议土地管理条例,突出对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国土资源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审议水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集中修改湖泊保护条例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18件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努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生产方式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注重文化领域立法,促进社会文明程度提升。推动解决意识形态和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围绕“社会文明程度高”,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品德要求上升为法规制度,全面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审议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确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主体力量的权利义务,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审议社会信用条例,规范社会信用服务,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审议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红十字会条例,志愿服务条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中发挥积极作用。

深化社会领域立法,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治理领域法规制度,强化多层次多领域制度规范,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审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消防条例,聚焦突出问题、解决突出矛盾,全面构建相关领域制度体系,以制度保障本质安全。审议信访条例,突出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审议集体协商条例,健全单位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推动职企双方依法平等协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审议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公交安全运营秩序、提升铁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审议反家庭暴力条例,依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审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明确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以及公民、组织的安全防范义务;审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职责权限,为深化平安江苏建设提供支持保障。审议燃气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和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等,注重相关领域安全管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强化法治领域立法,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紧盯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制度供给,规范权力行使,真正让法治成为江苏显著优势和核心竞争力。适应上位法变化,系统总结发展基层民主创新实践成果,审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依法保障村民有效行使民主权利。审议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决定,对涉及地方人大制度建设的9件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完善人大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人大依法行权履职制度保障。审议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升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法治化水平。审议行政程序条例,在全国率先开展行政程序立法,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施政、廉洁从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审议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教育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忠于宪法、严格遵守宪法、自觉维护宪法。审议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界定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外延,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相关部门职责,强化支持保障和考核评价,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审议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公益损害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限、行政机关的配合义务和赔偿金的管理使用规范等,推动检察公益诉讼规范开展,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促进区域协同发展。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不断探索协同立法新模式,立法实践取得实质性进展。起草并由常委会与沪浙皖人大常委会共同签署《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协同的协议》,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机制。与沪浙同步审议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并开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更好为示范区建设破除机制障碍,得到了栗战书委员长的肯定。在审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过程中,对长三角三省一市协作机制、信息共享等方面内容作出相同制度安排,共同完善铁路安全法治保障。围绕长三角区域居民服务一卡通开展四省市协同立法,同步审议并作出共同规范,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在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过程中,增设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一章,对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作出与其他两省一市的一致性规范,共同推动长三角地区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在审议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时,牵头与沪皖两省人大法制委等有关方面在核心条款、关键制度上积极磋商、达成共识,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共同推动长江大保护。

四、坚守人民立场,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法制委员会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不断推进民主立法,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让审议通过的每一部法规都能有效汇集民意、集中民智、赢得民心,使立法工作的全部流程、每个环节都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

出台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党中央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部署要求,总结我省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起草并由办公厅印发《关于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现路径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明确要求在法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实施各个环节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突出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论证咨询评估协商、拓展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立法工作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

从立项源头上反映人民需求。编制本届五年立法规划,进行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三次论证协商,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过程。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突出广泛,在媒体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共征集到立法项目建议205件,并逐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研究。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突出重点,就立法规划建议项目重点征求了全体省人大代表、在苏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听取了部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意见涉及的89件项目,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就立法规划草案征求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再次进行研究论证。每年编制立法计划,都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注重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人民群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作为立法的重要领域和项目重点,切实做到从法规立项源头上反映民意。

在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汇集民智。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所有法规草案都在江苏人大网站公布,及时公布相关立法资料和立法活动信息,便于公众更好参与立法、提出意见建议。在法规起草、审查修改的全过程都征集社会意见,每一部法规都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研,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汇集民意民智。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在立法调研、咨询论证和民意征集过程中,共征集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2300多条。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向部分养老机构邮寄问卷、线上线下问卷调查、电话问询等形式征集民意,累计有750人次参与,共收集意见建议2026条。对所有意见建议,都逐一梳理分析、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形式反馈,厚实了法规制度的民意基础。

推动代表深度参与立法。深入研究代表议案建议,对其中反映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建议项目,及时纳入立法规划计划,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项就来源于金怡等10位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邀请代表参加调研、起草、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实现常态化,所有法规草案都征求相关专业领域代表意见,重要法规草案征求全体代表意见,确保代表意见建议得到充分尊重和吸纳。就业促进条例、医疗保障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部重要法规提请省人代会审议,使代表通过参加大会审议和表决,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发挥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收集人民群众的立法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的立法愿望和诉求,切实做到“民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起草并由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本届以来,经认真遴选,将基层立法联系点扩充到20个,不断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标准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水平。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更加凸显其代表性、广泛性、专业性,其中既有基层自治单位和基层政权组织,也有市县级执法司法和政务服务等部门,使得立法民意的“直通车”班次更多、线路更广、覆盖更全,保证基层群众意见建议原汁原味顺畅直达立法机关。五年来,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了所有立法项目的调研活动,基层群众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被吸纳、体现在法规制度中。

积极开展立法协商。总结我省立法协商的探索实践,起草并由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为制度化、规范化推进立法协商活动提供依据。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时,专门组织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听取有关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取得较好效果。在审议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等法规过程中,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就重要制度设计听取相关界别政协委员意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汇聚各方智慧、凝聚社会共识。

五、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立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障和推动立法质量、立法效率实现双提升。

健全论证咨询评估机制。组织起草《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和《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经常委会党组讨论研究后,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积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咨询等形式开展论证咨询;对法规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增强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在审议广告条例修订草案时,专门召开表决前评估论证会,邀请部分立法决策咨询专家、广告业主和经营者、广告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方面代表,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开展评估;在审议地方金融条例时,对争议较大的条款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起草并由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对立法后评估工作作出安排,将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发展规划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学前教育条例、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确定为2022年度立法后评估项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基地具体组织开展,促进立法质量提升,推动法规有效实施。

完善“小快灵”立法工作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实事求是“量体裁衣”,抓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小快灵”立法,探索精细立法、精准立法的新路子,更好、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起草并由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小快灵”立法的指导意见》,明确“小快灵”立法的重要意义、功能作用、主要特点、适用范围,建立与“小快灵”精准立法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设立立项绿色通道,“小快灵”项目优先列入立法计划,不受立法计划项目和数量安排的限制;实行工作专班起草模式,确保优质高效完成起草任务;简化审议程序,原则上经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推动“小快灵”立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充分发挥“小快灵”立法快速高效、特色鲜明、有效管用的功效,激发地方立法活力。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决定等“小快灵”立法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借助大数据辅助立法决策。重视大数据和新媒体技术在立法工作中的运用,通过大数据量化分析、网络问卷调查,全面了解法规所规范社会关系的客观实际,准确把握民意基础,为制度设计提供数据支撑,有效增强立法决策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在审议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过程中,专门就超标车过渡期、搭载人员年龄、佩戴头盔等问题开展网络问卷调查,根据民意提出放宽搭载人员年龄限制、调整过渡期等重要意见,对法规草案作了修改完善;通过对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驾乘人员死亡原因的大数据研究分析,作出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头盔的制度规定,收到良好效果,并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充分肯定。

发挥专家学者对立法的智力支撑作用。2018年10月,聘任114名决策咨询专家建立专家库,其中42名涉及经济法、行政法等不同法律学科,包括部分省外著名法学专家成为立法咨询专家。审议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要征求立法决策咨询专家意见,立法过程中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等都邀请立法决策咨询专家参加。在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时,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应邀出席的8位立法决策咨询专家就草案修改稿中有关重要内容提出了许多专业性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了立法咨询作用。2022年5月,选择学术水平居前列、专业设置有特色、团队力量比较强的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6所高校,合作共建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更好发挥高校平台优势、学科优势、人才优势,共同打造更专业、更权威、更高效的立法智库,加强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推动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深度融合,有效发挥专家学者对立法的智力支撑作用。

修订地方立法共性问题意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弥补行政强制方面有关共性问题意见的缺失,吸收、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答复精神和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关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意见》进行全面修订,就我省地方立法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提供共同遵守的实体性标准,有效保证依法立法,增进法规制度之间的和谐统一。适应新情况新需要,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启动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修改工作。

六、找准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法制委员会注重加强对立法选题的统筹协调,找准职能定位,改进法规审查审议方式,切实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注重立法项目统筹。把准立法方向、抓准立法重点、选准立法项目,从立项源头上体现人大主导作用。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对立法项目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进行分析论证,把好法规入口关。在立法项目安排上,从全省工作大局出发,围绕推动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紧贴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突出重点,兼顾其他各方面立法需求,合理安排立法时序,区分轻重缓急。同时,根据新情况,及时增补、适当调整个别项目,实行急用先立。如,针对疫情防控急需,优先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例,开展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方面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2022年围绕落实全国人大部署要求、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计划和省委深改委年度工作要点,及时增补3件法规为正式项目,推动相关工作依法有效实施。

提高审查审议质效。起草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实施办法》,规定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挂钩联系一件立法项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邀请参与调研、参加座谈会等方式,推动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度参与立法活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重要法规审议前解读工作,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地方金融条例3部法规草案采用视频形式进行审议前解读,直观、生动、全面介绍法规草案内容,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开展审议、发表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相关专工委审查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深入细致开展调研论证,对法规草案会同相关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修改完善,认真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较高质量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切实把好统一审议关,保证常委会顺利审议通过。

强化立法协调配合。起草并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推动构建责任明确、联系紧密、沟通顺畅、协调高效的立法协调机制,制度化、常态化做好立法协调相关工作,形成立法整体合力。在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法规起草、审议审查过程中,加强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邀请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参加法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等活动,对法规草案主要制度、重要条款作重大调整的,或增加新的重要规定的,都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充分沟通,力求形成共识。对法规制定过程中存在重大争议、分歧意见的,都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报告,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

七、强化审议指导,持续提高设区市立法水平

法制委员会不断加强对设区市法规的统一审议力度,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业务指导,不断提升设区市立法能力,切实维护法治统一。

注重统筹协调。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加强上下沟通协调,注重发挥设区市立法特色和功能,对属于设区市地方事务、适宜由设区市立法的事项,省人大一般不立法,为设区市立法留下空间,提高全省整体立法效能。指导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准确把握立法权限,根据立法能力合理安排立法数量和时序进度,确保设区市立法工作有序开展。尊重设区市根据地方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立足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人文历史地理条件等地方实际和管理需求积极开展自主性立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得到全国人大的肯定。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鲜明特色、务实管用,取得良好效果。

强化审查指导。严格对设区市报批法规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超越立法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形,严守不抵触底线。对规范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制度设计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等重大合理性问题一并开展审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引导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聚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设区市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创建精品工程。连续五年实施设区市立法精品培育工程,每年选择2到3件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法规作为精品培育工程项目,协调省级立法资源,从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等多方面强化指导,着力打造高质量的精品示范样本,推动形成可复制的工作经验和制度成果。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连云港市电梯安全条例、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等13部法规被列为精品工程项目,省市共同重点打造,起到了精品示范和引领作用。

提升立法能力。对共性问题意见、立法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统一省市合法性审查具体标准和立法技术标准。举办全省立法干部培训班,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家授课,专题讲解民法典、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推进省市立法工作经验交流研讨,开展针对性实效性业务培训。推动加强设区市立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南京市人大补齐配强立法人员,徐州市、苏州市、盐城市人大相继成立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设区市立法力量得到有力提升。

八、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法制委员会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要求,自觉把委员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委员会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推进、深度融合,紧紧围绕“四个机关”的定位要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突出政治能力建设。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必修课和基本功,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领导领学、研讨交流等形式,及时跟进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和在党的二十大上的报告等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理论上的清醒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及时传达、认真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常委会党组各项要求,自觉服务全省工作大局。

强化委员会党的建设。出台《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促进分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落实分党组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在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关党委的具体安排,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度融入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更加深切地感悟伟力,更加牢固地植根信仰,更加坚定地锻造忠诚。坚持以活动为重要抓手,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社区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活动,赴泗洪县开展送温暖活动。丰富党建活动形式,通过分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带头讲党课、赴茅山等革命老区开展主题党日等多种形式的党建活动,推动委员会党建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增强分党组和党支部的战斗力凝聚力。2021年度法制委法工委党支部被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党支部,高质量的党建工作为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思想保证。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委员会分党组和党支部切实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每年与机关党委签定廉政风险责任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帮助党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配合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规范处室职能和工作流程,研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在购买立法事务助理服务、补助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开展合作、组织第三方评估等立法经费使用上,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做到安排接待有依有据,用钱用物明明白白,不断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坚持抓好作风建设。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开展工作、组织活动讲求实际效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使委员会每项工作都建立在充分了解民情、广泛凝聚民智的基础上。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68件和委员提案32件,推动实际问题有效解决,让代表呼声有回应;及时研究答复公民或者组织就我省地方性法规适用中的相关问题提出的请示咨询共62件,让群众期盼有着落。五年来,共整理提交档案12471件,均符合规范要求。求真务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埋头苦干、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

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立法工作队伍。开展立法理论、立法制度以及立法实例、立法技术等内容的学习培训,定期组织青年学法讲堂活动,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立法理论水平和专业业务能力;根据个人专业特长,给任务压担子教方法,在使用中培养。关心培养干部,创造条件让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经受锤炼,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实践中增长见识、增进情怀、增强本领。

本届以来,法制委员会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是常委会党组正确领导、法制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积极履职、有关委员会和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的结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立法项目渠道来源有待拓展,项目来源相对比较单一,科学遴选论证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二是文化道德等重点领域和生物安全、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的立法还比较少,一些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三是立法调研论证仍需加强,立法调研有时缺乏深度和广度,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和途径还不够多;四是创制性立法特别是首创性立法占比还不够高,立法的先行性需要增强。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坚信,新一届法制委员会必将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主要内容、丰富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高质量立法的强大动力和实际成效。

二是要加快推进重要领域立法。组织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紧跟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紧扣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制度供给,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道德等领域立法,健全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规制度。

三是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坚持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坚持急用先行,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丰富立法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要更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途径,保障代表充分参与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所有立法决策都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民主决策产生,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

五是要不断提升立法能力和水平。增加有法律专业背景和法治实践经验的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加强组成人员立法能力建设,更好适应履行立法职能需要。多渠道选择优秀立法人才,配齐配强立法干部队伍,重视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立法人员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立法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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