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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2020年)
2021-01-20 14:10  来源:监察司法委

(2021年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会议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注重创制性、精准化,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关心的热点问题,立足于管用,重视加强创制性、“小切口”立法,在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彰显地方特色上下功夫。

(一)做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立法。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防范制止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期待的地方。为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我委克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序推进法规起草、调研、修改等工作,确保工作不停顿、不掉线,立法标准不降低;广泛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专业组代表、设区市人大和专家等的意见建议。在疫情形势趋稳后,立即抢抓时间赴基层调研,并到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意见建议,切实把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增强工作实效,还同步专题调研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形成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法规提供详尽参考。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江苏实际,作出不少制度创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合理界定警务辅助人员职责范围问题。以负面清单形式列举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9类工作,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明确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才能开展的工作,以及在人民警察带领或者指挥下可以开展的工作,清晰划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行为的边界,有效解决立法的核心问题。二是体现重数量更重质量的鲜明导向。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明确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严格准入条件,规范招聘程序,从源头上把好警务辅助人员入口关,引导、规范和加强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三是坚持从严管辅和从优待辅并重。既全面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考核和问责,又从工资待遇、社会保障、遗属抚恤救助等方面,完善对警务辅助人员及其亲属的保障,解决好警务辅助人员最关心的现实问题。这些规定既为警务辅助人员套上“紧箍咒”体现刚性,又为其依法履职提供“护身符”饱含温度。条例出台后,国家有关领导专门作出批示给予肯定,认为条例很务实、很管用,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二)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立法。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委认真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立法,坚持开门立法,会同省检察院通过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当事人以及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尽可能将各方面意见听全听深,能采纳的尽量予以采纳,使立法充分体现民意、汇聚民智,为推动江苏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走在前列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决定》从省情实际出发,根据上位法精神,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制度创新,既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又彰显了地方特色。一是拓宽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有关要求,明确检察机关除依法办理国家明确的六个领域案件外,可以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延伸了检察监督触角。二是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明确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用7种方式,特别是创新性地规定,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破解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的现实困境。三是规范诉前和解行为。规定只有对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且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公益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加强对诉前和解的监督管理。四是规范公益损害赔偿金使用和管理。明确公益损害赔偿金属于非税收入的,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非税收入的,可以纳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并严格限定公益损害赔偿金的用途,从制度上解决公益损害赔偿金使用和管理的难题。决定的出台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做好立法修法需求专项梳理。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认真做好监察和司法领域公共卫生、民生和安全生产方面立法修法需求专项梳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由委员会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法规逐一梳理,共同研究提出对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进行修改的建议,并推动将这两件法规修改列为常委会2021年立法调研项目。

我委还高度重视法规的宣传,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等4件法规实施前,会同有关方面,分别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开展线上线下解读等,认真做好法规宣传贯彻,推动法规内容、法规精神宣传普及,明确法规实施的责任和要求。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被评为“4.15”宣传精品项目一等奖。

二、突出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

坚持正确监督和有效监督,精选监督议题、完善监督方式,突出提高监督效能,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

(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紧扣中心大局,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相关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做足准备。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政策、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审判业务知识,做到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监督的重点环节等心中有数,明确监督方向和要求。二是深入调研,找准问题。会同部分代表赴无锡、泰州等地调研,听取法院工作情况介绍,以及检察、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和企业、律师、专利代理人的意见、建议,并赴多家创新型企业实地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等方面情况,发现实践中存在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维权成本高,部分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事实认定缺乏标准、裁判缺乏规则影响权利保护效果,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等方面问题。三是对症下药,精准发力。深入分析问题症结,把握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最新要求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客观规律,从健全完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解决举证难题、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的研究,着力提高审判质效、优化管辖布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特别是专门法庭和基层法院建设,提升审判工作水平等方面提出精准对策建议,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供常委会审议参考。四是跟踪问效,落实整改。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后,主动加强与省法院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持续跟踪了解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做好监督工作“后半篇文章”,推动全省法院在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保证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积极为编制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建言献策。为做好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准备,我委结合工作职能,组织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深入常州、徐州、苏州等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城中村、社会救助站实地考察,与基层干部群众深入交流,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听取代表、专家、设区市人大、省有关部门等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十四五”发展目标和对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供有关方面决策参考。围绕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引得来、管得好、留得住、扎住根”的思路,从完善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流动人口权益维护和服务保障、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社会有机融合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特别是着眼我省人口可持续发展,提出加快完善与产业政策相适应的流动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建议有关部门未雨绸缪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好省际流入人口增长乏力的隐忧,增强了调研报告的前瞻性。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要求,从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水平、努力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使公共法律服务更加公平地惠及广大群众、改进公共法律服务重点领域工作、强化保障、扩大宣传等六个方面提出建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新需求。

(三)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议工作。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20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评议工作,围绕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方面4项目标任务开展专题调研,向省司法厅和省妇联了解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听取镇江、南通、宿迁等地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分解任务落实情况介绍,赴基层实地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调解(工作)室、法律顾问工作站点,深入了解加强基层法律援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等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基层群众的满意度。在此基础上,向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既肯定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取得的成绩,也客观地指出工作中存在项目选择和任务分解不够科学、服务内容和质量有待丰富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资源较为缺乏、项目保障力度有待加大等不足,并从统筹调配服务力量,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有效发挥家事调解作用,大力提高服务水平、完善考核、评价、激励考评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和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我们还协助常委会做好评议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评议意见,并督促其认真落实评议意见,进一步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方面民生实事项目效能,切实将实事办好、好事办实,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外,还认真做好其他监督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下,视察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就全省法院、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出意见建议;成立民法典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工作专班,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联系,明确民法典贯彻实施要求,督促推动有关方面认真做好民法典宣传贯彻工作,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履行立法监督职能,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全年共接收法工委移交的规范性文件12件,按照审查标准逐条审查,提出20余条审查意见,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按照规定及时将收到的涉法涉诉来信转交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认真履行依法治省办、省法宣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参加“七五”普法终期检查等活动,推动落实好法治江苏建设相关任务;参与做好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等等。

三、坚持求实、创新,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一年来,我委把代表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更细更实的举措,更好地联系服务代表,保障代表有序参与立法、监督工作,切实发挥好代表的主体作用。

一是高质量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按照“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的要求,认真做好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涉及我委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切实保证办理质量。为办理好关于建议制定《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的议案,会同省司法厅多次上门沟通,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并邀请有关代表赴常州金坛等地调研。经认真研究,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建议常委会将该条例列为2021年立法调研项目,并协调省有关部门成立起草小组,抓紧启动立法准备工作。目前该条例已被列为常委会2021年立法调研项目,我委将持续推进这项工作,使代表议案尽快转化为立法成果。围绕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制定《江苏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的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并提出适时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待条件成熟再推进相关立法的办理意见。多次与代表沟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详细说明理由,以取得代表的理解和肯定。

二是扎实做好委员会重点处理建议督办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对标对表常委会重点处理建议督办的要求和标准,扎实做好“制定我省办理‘醉驾’案件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入刑标准的建议”等两件委员会重点处理建议督办工作:主动上门听取有关代表意见,多次组织有关部门面对面交换意见,协调重大分歧意见。8月上旬,组织召开督办工作座谈会,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承办单位当面向代表汇报建议办理情况,并协调相关单位完善司法政策,统一司法尺度,逐步解决代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我委将继续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在今后办案过程中兑现承诺,确保办理结果让代表满意。

三是用心用情联系服务代表。密切与专业组代表的联系,利用微信群搭建高效平台,及时向专业组代表通报工作、就法规草案、调研报告等征求专业组代表意见、听取专业组代表对委员会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第一时间解答专业组代表提出的问题,做到联系服务代表不掉线、不打烊;邀请专业组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调研,组织专业组代表视察南京海事法院工作,邀请有关代表参加长三角四省市人大监察司法工作协作会议,在立法、监督工作中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把代表当成家人、把代表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热情为代表服务,积极协调解决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并积极争取代表对监察司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强化政治学习、专业训练,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对专工委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全面加强委员会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更好担负起新时代赋予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新使命新任务。

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持之以恒抓好政治学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组织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并交流学习体会,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度重视党建工作,以扎实党建促一流工作,委员会分党组切实加强对党建工作的领导,党支部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围绕省委巡视工作及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开展常态化的自查整改工作,召开“五抓五促”专题组织生活会,动员全体党员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以支部换届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保证常委会党组和委员会分党组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把业务能力放在突出位置,苦练内功强本领。我们深刻认识到没有业务能力做保证,政治能力失去了有力支撑,把业务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上。常态化抓好业务学习,制定学习计划,做到业务学习与政治理论学习有机融合,先后组织就民法典、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进行集中学习,了解最新法律法规精神;要求全体人员认真阅读和研究对口联系部门报送的各类材料,在日积月累中不断熟悉相关部门工作。在队伍专业化建设上做了创新,根据所学专业、知识背景不同,对每一位工作人员作了业务分工,支持其在某一专业领域深耕细作,加强研究,形成专长,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使各项工作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组织举办全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系统干部培训班,安排讲授国家安全形势、地方立法工作、民法典、5G技术发展和运用等方面的课程,并开展现场教学,帮助人大监察司法系统的干部拓展工作视野、丰富知识储备、提升业务能力。

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作,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协助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在我省调研监委专项工作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受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委托,就《法律援助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并及时反馈;参加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座谈会暨培训班,交流监察司法工作,并对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提出建议;牵头召开长三角四省市人大监察司法工作协作会议,围绕推动长三角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交流,并签订工作倡议书,推动四省市人大监察司法工作协同取得务实成果,积极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强与兄弟省区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的沟通交流,与上海、西藏、福建等省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就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等深入交流、互学互鉴;加强和设区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的工作联系,召开全省人大监察司法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做好下一阶段工作,做好对设区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其按照中央要求,审慎稳妥、依法有序做好监督监察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积极回应基层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全省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整体水平。

一年来,我委勤勉工作、忠实履职,各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清醒看到,对标“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要求,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主要表现在:立法工作主导作用发挥还不够,调查研究事前准备还不充分;代表活动还不够丰富,代表参与的广度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部分领域专业知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差距就是动力。我们将知不足而奋进,认真研究采取有力举措,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紧扣中心工作,依法主动作为,扎实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不断强化政治自觉和理论学习。把学习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结合起来,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全会提出的宏伟目标、战略重点、任务举措,结合工作职能找准服务中心大局的着力点切入点。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创造性做好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更好助推法治江苏建设。

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治安管理立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群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委将认真做好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共交通经营者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完善公共交通行业治安管理措施,有效加强公共交通行业治安管理,更好保障乘客、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七五”普法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大力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法治素养持续提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委将配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有关决议,推动有关方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夯实全面依法治省的基础。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年,常委会将首次听取和审议省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项工作政治性很强,我委将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和支持监委完善追逃追赃协调机制,提升追逃追赃治理效能,积极参与反腐败全球治理,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法院、省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审判机关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推动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及时有效惩治犯罪,提升刑事诉讼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权利,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联系服务代表工作。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重点建议督办等工作,推动代表意见建议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果。组织代表有效参与立法、监督、调研、视察等活动,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定期走访有关代表并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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