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破解治水难题,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制度创新。2021年9月29日,全省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泰州河长制工作实现了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跨越。
泰州北属里下河,南临长江,水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22.15%,24000多条河流纵横密布,城市依水而建、人民枕水而居,是典型的水城水乡。2017年,泰州出台《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构建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长体系,设立各级河长6700多名,实现“一河一长”全覆盖。但同时也存在河长职责不够清晰、机制运行不够顺畅、公众参与不够广泛等问题,制约了河长制工作向纵深推进。2021年,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立法工作,着力推动河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促进河长制的制度红利充分释放,助推“河长制”迈向“河长治”。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立足点,坚持问题导向,从组织体系和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考核等方面,加强制度设计,彰显示范引领,特色亮点颇多。
坚持整体考量,细化各方职责。河湖治理管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条例》打破部门和区域藩篱,着力构建以河长为主体,部门和区域为“两翼”的河长制工作职责体系。突出河长领导,列明各级总河长、河长履职“规定动作”,明确总河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河湖治理管护负总责;各级河长对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承担督促协调、监督指导等职责。突出部门联动,规定河长制责任单位,在依法做好河湖治理管护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推动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落实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并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完善河(湖)警长制工作机制,以更好策应河长制工作实施。突出区域协同,强调河湖流经区域要做好治理管护方案衔接,区域间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巡河,协同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漂浮物清理等工作,实现上下联动、联合作战,形成“握指成拳”的工作合力。
注重系统思维,优化工作机制。河长制有成效、见长效关键要靠一套高效完备的工作机制。《条例》瞄准河长制工作中的重要节点,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围绕河长巡河,对各级河长巡河频次、巡查方式、检查事项等作出规定,提升巡河针对性、实效性。围绕工作督查,《条例》建立政府督查与河长制工作机构督查“双模结构”,且要求被督查单位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形成闭环管理。围绕监督考核,《条例》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会常委会报告河湖治理管护工作;提出根据河湖重要程度和治理管护难度实行差异化考核,并突出考核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增强河长制工作的刚性约束。此外,《条例》还围绕河长制工作标准化、管理信息化、人员专业化,明确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河长制信息化系统、开展人员教育培训和工作研究等,为河长制全面推行、深入开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树牢群众观念,强化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做好河长制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努力将公众力量融合河长制工作中。首先,做好宣传引导,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参与河湖治理管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督促村(居)民自觉保护河湖。其次,拓宽参与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担任义务巡查员等方式,参与河湖治理管护;明确召开河长会议可以邀请河湖沿岸村(居)民代表参加;要求河长巡河听取河湖沿岸村(居)民意见,努力让公众成为河湖治理管护参与者。最后,搭建参与平台,要求聘请有关专业组织、新闻媒体、村(居)民代表等对河长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通过信息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等,努力让公众成为河湖治理管护的监督者。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希望《条例》出台能进一步推动泰州河长制工作走深走实,为绘就“幸福水天堂”的生动画卷添彩增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