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论述摘编》系统阐述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和实现路径,为各级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提供了根本遵循。第三章“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里,有许多金句震耳发聩、直抵人心,其中“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言简意赅、一语破的,直击政绩观的本质。这句话投射到立法中,就是要求立法工作者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通过立法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解决了多少问题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这为在立法工作中如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指明了方向,立法工作者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贯彻落实、身体力行:
首先,投身立法工作要有为民之心。从事立法工作首先要牢固树立为民办事、为民造福的初心,把为了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通过立法为老百姓解决问题多少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关键标准和最终追寻。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重要政治活动,可以较好保障人民群众对就业公平、收入分配、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等领域的权利诉求,是助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途径。立法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从事立法工作就是为民办事,制定良法就是为民造福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下定决心投身立法工作,心无旁骛坚守立法岗位,孜孜不倦奉献立法事业,等到退休或者离开立法工作岗位的时候,可以骄傲地说,作为法治江苏建设的见证者和参与者,承办了多少件法规,为百姓解决了哪些问题,在哪些重要制度设计中贡献了智慧和力量,无愧于这么多年从事立法工作。
此外,立法工作者的为民之心不能止于办公厅堂和案头文件,闭门造车容易导致出门不合辙。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属上层建筑,居庙堂之高,但市井阡陌、万家烟火、人间冷暖才是法律落地生根、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立法工作者要带着为民之心主动走出机关大院,走入人民中间,近距离倾听群众心声、面对面查找法治痛点、实打实梳理涉法难题,精准掌握江湖之远的真实法治诉求,确保立法人的为民之心与广大百姓的求法之心真正契合。总之,从事立法工作要有为民立法的初心和坚守立法的恒心,并与人民群众对立法的真实诉求之心同频共振。
其次,坚守立法岗位要有利民之行。在立法工作岗位上不仅要有为民的心,还要有实实在在的行动,确保取得真真正正的效果。衡量立法工作者的业绩,不仅要看承办法规数量的多寡,还要看立法质量的高低,看每件法规都给百姓解决了哪些实实在在的问题。立法工作者作为法规承办人,为了通过全国人大和司法部的备案审查,大家都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了合法性审查方面,为的是确保所承办的法规不出问题。“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的九字地方立法指导方针,得到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并被推广至全国,成为地方立法普遍遵循的准则。立法工作者不仅要在坚持“不抵触”上扎扎实实做好审查工作,还要在“有特色、可操作”方面投入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研究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上下更大的功夫。在遇到困难的时候,特别是面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事项,不要回避退缩、绕路而行,要敢于迎难而上、直面问题,多为解决问题想办法,多为保障群众权益谋举措。
此外,立法工作者同样也是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在开展立法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置身于行政相对人的角色,设身处地地想想如果法规实施后,相关条款运行发力的时候,如何防止因管制过度给自己和亲友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如何确保相关规定既能满足部门的管理需要,又不减损相对人的权利或者增加其负担。设身处地的角色互换,能够使立法工作者在开展制度设计的时候更加客观理性、审慎稳妥。总之,在立法工作岗位上就要坚守为民立法之心,践行立法为民的使命。
再次,深耕立法事业要有惠民之效。立法工作者不仅要有为民之心和利民之行,还要全力做到取得惠民效果,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立法工作者要拓宽思路格局、敢于打破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秉承探路先行、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灵活开展制度设计,用足用活用好立法法赋予地方的立法权限,全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立法工作者要有虚怀若谷、海纳百川的包容度和接受度。大部分的群众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会按照立法工作者喜欢的方式“投喂”意见,但是只要是为了把法规修改得更好些,都应该乐见其以任何形式提出任何建议;此外,还应当有洞若观火、披沙拣金的识别度和甄选度,群众的关切和对立法的建议往往隐藏在看似和法规没有关系的长篇大论或者立法难以满足的不合理诉求中,立法工作者不要轻易否定、过滤掉这些看似不靠谱的建议,要多想一层,深入思考老百姓到底在关心什么,到底想表达什么,到底对法规有什么建议。
调研中要尽量详细记录民众原汁原味的意见,深入思考背后存在的制度缺位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挖掘民众对立法的真正诉求,最大程度将民众关心的具体问题抽象成针对法规的修改建议。修改法规的时候,将民众的乡音土话尽量多地转化为法言法语,将个体关切尽可能地转化为普遍适用性条款,让人民群众在立法中切实感受到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参与感,感受到个人意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自豪感和被认可度。
只要怀揣为民立法之心,常行为民立法之举,多立人民满意之法,相信每一位立法工作者都能在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中彰显自己的担当和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