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防线。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立法不仅是维护社会面平稳运行的制度基石,更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在微观空间中的深刻投射。
9月28日,《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次时隔20多年全面修订所呈现的,是公共场所治安地方立法从管控思维向风险共治与权利保障并重、从单纯追求秩序稳定到兼顾法治文明与人本价值的深层转型。这一过程既需回应社会热点与新业态带来的治理挑战,又需在公权力行使与私权利保护之间寻找精准的平衡点,更需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细化与补充。
从秩序本位到与权利本位的融合,是此次修订透露出的首要取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立法宗旨,对地方立法具有直接指导作用。条例修订说明提出,电子商务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出台、修订,要在平台责任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等关键内容上做好制度衔接。这意味着,地方治安立法不再仅仅把维护秩序作为唯一目标,而是要在秩序、安全、发展、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对网约房、民宿等新业态,既要有实名登记、安全防范等必要规则,也要避免无差别、粗放式管控给经营者带来过重负担;对未成年人、妇女等群体,则要通过特殊保护规则体现重点保护。只有把权利保障嵌入治安管理全过程,公权力与私权利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形成良性互动。
从事后惩戒到风险防控的前移,是此次修订回应新业态风险的又一主线。修订直面现实难题:新业态新模式场所经营模式灵活、人员流动频繁,治安隐患较为突出,传统以事后惩戒为主的治理方式已难以应对。因此,修订强调不仅要加强基础性防范措施,还要针对不同类型场所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措施,切实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消除风险隐患,保障和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这体现了风险防控的前移:立法者力图通过分类监管、信息共享、行政指导等手段,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从刚性管控到精准服务的转型,则是此次修订释放的第三重信号。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规范涉企执法出台多项制度。对现行条例关于公共场所治安条件、书面备案、容纳人数无差别核定等规定,结合实践进行优化调整,能够减轻经营者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此同时,反恐、应急、消防、大型活动安保、公共交通治安等法律法规已对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大型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作出专门规范。本次修订对适用范围作了较大幅度调整,突出重点,体现时代特征,并对传统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法律适用作出衔接规定,减少法条交叉重叠,维护法治统一,实现法规体系有机衔接。
当然,立法理念的更新与制度设计的优化,并不意味着实践难题会自动消解,条例从修订到落地仍需直面一系列现实挑战,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的精准度、新兴场所的覆盖度以及执法资源的匹配度上,有待从理念、技术、制度层面系统破解。具体而言,“立法要守住边界、防止泛化”,坚持治安立法的补充性,避免将一般民事纠纷或道德问题过度纳入治安处罚范畴。要打磨法条文本,量化认定标准,细化违法构成要件,厘清模糊概念,压缩随意裁量空间,增强规则可预期性。同时须严格恪守立法权限,不与上位法抵触,重点做好法规的细化、衔接与落地工作。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地方立法的修订,旨在构建既能有效防控风险、又能充分保障权利的法治生态:这既需要依靠刚性法律手段筑牢公共安全防线,也需要通过柔性制度设计守护公民合法权利。唯有刚柔并济,才能更好地实现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跨越,让法治成为公共场所最温暖的底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