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研习新修改的代表法后,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我深切领悟到其中第29至31条的规定,为我们的履职工作指明了前行的道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成效,直接关乎群众的心声能否及时传递,民生领域的难题能否得到有效破解。基于此,我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履职方式,在闭会期间主动出击,将履职的“触角”精准地延伸至群众身边,以切实行动诠释新时代人大代表的责任与担当。
多元走访调研
广纳社情民意
代表法第29条明确指出,代表在闭会期间需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唯有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方能精准把握群众的急难愁盼之事。为此,我给自己定下规矩,每月至少抽出5天时间,深入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展开走访调研。走访期间,我总是随身携带笔记本,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详细记录下来。
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我创新性地构建了“多元收集法”。凭借教师这一职业身份,我借助家长群体搭建起“民情收集点”,并充分利用家长会的契机,与家长们展开座谈交流。针对上班族时间紧张的特点,我利用周末家访的机会,开展“走访民情”活动。通过这些方式,我累计收集到涵盖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的意见建议100余条,为后续的精准履职筑牢了坚实根基。
聚焦问题化解
助力民生改善
代表法第30条着重强调,代表要积极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秉持问题导向原则,我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系统分类整理,建立起详细的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对于那些能够当场解决的问题,我当场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较为复杂的问题,则通过撰写代表建议、提交议案等途径,推动问题的解决。
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我深入多个老旧小区,广泛倾听居民对于加装电梯、停车位规划等关键问题的看法,并及时将这些意见通过代表建议、社情民意等形式反馈给政府部门。这一举措不仅使改造方案更加契合居民的实际需求,也显著提升了居民对小区改造工作的满意度。
搭建公示平台
强化履职监督
为贯彻落实代表法第31条“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的要求,我和几个代表建立了联络站,并树立了“履职反馈公示栏”,将建议办理进度、走访记录等内容实时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组建由选民代表、社区工作者构成的“履职监督小组”,定期对履职成效进行民主评议。这种开放式的履职监督机制,使群众对代表工作的满意度有了很大提高,真正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良性互动。
展望未来,我将持续以新修改的代表法为行动指南,不断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持续深入基层、亲近群众,认真收集并如实反映社情民意,为宿迁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展现人大代表的新作为。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宿迁市洋河新区王园小学校长
知识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三十条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第三十一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