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是2017年市人大立法项目。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副市长王翔关于《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古城墙是古城苏州的重要标志。2002年我市制定的《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虽然已将古城墙一并纳入了古建筑保护范畴,但该条例并未就古城墙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不同于民居古建筑的单体保护模式,古城墙保护更注重将古城墙作为一个整体纳入依法保护管理范畴。
同时,根据考古调查勘探,苏州古城墙及遗迹遗址全长约15.5公里,现存城门三座,即盘门、胥门、金门。现存的古城墙分为:砖城墙(包括城门)、土城墙和埋于地下的城墙基础等三部分。目前,盘门已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胥门已列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金门、阊门遗址已列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城墙遗迹遗址尚未确定保护等级,需要通过立法加强保护。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共二十八条,对保护对象、保护主体和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要求与保护措施、古城墙的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界定。条例草案中所称的古城墙是指苏州古城内始建于1949年前的城墙,包括砖城墙(含城门)、土城墙以及城墙基础、遗迹遗址。
关于古城墙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条例草案明确“古城墙的使用、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使用单位的古城墙,由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同时规定姑苏区政府、名城保护区管委会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管理的内容和责任。
条例草案不仅明确了市文化(文物)、规划等市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确定姑苏区政府、名城保护区管委会负责古城墙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其在古城墙保护工程审批、绿化管理、安全监测、旅游开发等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将保护管理职责和行政权力统一归于属地政府,在制度上属创新之举,也将有利于将古城墙的日常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条例草案明确,要合理划定古城墙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在古城墙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等作业。在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古城墙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危害古城墙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现有建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拆除。
由于缺乏管理,古城墙上滋生的杂树和藤蔓类植物已对古城墙构成严重危险。条例草案规定“古城墙本体及其两侧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现有植物影响古城墙安全的,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清除。”
为了进一步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常规工作程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常规工作程序规范》。组成人员指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程序规范》,认真做好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公布等各个环节的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16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2016年度苏州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市2016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通过了关于批准苏州市2016年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苏州市档案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 “263”专项行动黑臭河道治理督查、《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报告、关于检查《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东、王鸿声、叶兆伟、顾月华,秘书长顾杰参加会议。副市长蒋来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列席会议。















